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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调整时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认定工作的意见
发文文号: 鄂人社发[2012]52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2-7-25
实施时间: 2012-7-25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331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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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近年来,根据国家统一政策,在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对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师)进行了倾斜。但各地在认定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师)时,把握的标准不统一,引发了个别行政争议。为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调整时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师)的认定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享受基本养老金调整倾斜政策的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含高级技师),应当在退休前获得相应的高级职称(高级技师)资格,且被用人单位按规定聘用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高级技师职务),聘期至少满一年。
  二、用人单位聘用职工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高级技师职务)期间,应当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含高级技师)时,应认真审核职工档案保存的退休审批表、劳动合同、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评审表(或职称、职业资格证书)、聘书和聘用期间的原始缴费记录,资料不齐全的可不予认定。
  四、认定过程中如对退休人员的高级职称(高级技师)资格有疑问的,提交发证部门予以核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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