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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加快推进全区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财库[2012]60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2-9-29
实施时间: 2012-9-29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342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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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财政局,区直各有关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各分支机构,各预算单位公务卡代理银行,中国银联广西分公司:
  我区自2008年7月1日推行公务卡制度改革以来,改革覆盖面不断扩大,在减少预算单位现金使用、规范公务支出方面取得明显成效。但目前仍有一些预算单位尚未全面实施改革,影响整体改革进程。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关于2012年底前全面推行公务卡制度的要求,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财库[2012]132号)精神,结合我区推行公务卡结算制度改革进展情况,现就加快推进我区公务卡制度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实施公务卡制度改革
  (一)实施公务卡制度改革的范围包括各级政府及所属预算单位,含设置财政部门的各级各类开发区。
  (二)自治区各部门要加快推进公务卡制度覆盖到所有基层预算单位的工作进度。尚未实施改革的自治区直属基层预算单位,要确保在2012年11月底前为本单位工作人员统一办理公务卡。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快推进公务卡制度覆盖到县乡的工作力度。在进一步扩大市级改革覆盖面的同时,加大县乡预算单位改革的推进力度,确保2012年11月底前将改革覆盖到所属各级基层预算单位,不留空白地区和单位。实行乡财县管的县,可将乡镇作为预算单位,纳入县本级国库集中支付范围,发放公务卡,上报公务卡制度改革信息。
  (四)用卡环境尚不成熟的县乡,预算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为有用卡需要的公职人员办理公务卡,至少要为在职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和长期聘用(聘用期超过三年)的会计、出纳、司机、公务接待人员办理公务卡。
  二、加强公务卡相关制度建设
  (五)完善公务卡管理办法。各地要参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推行公务卡制度实施方案》(桂政发〔2008〕53号)、自治区财政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库〔2008〕23号)、自治区财政厅印发的《关于实行自治区本级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桂财库〔2011〕34号)、《关于全面推行公务卡结算制度改革的通知》(桂财库〔2012〕46号)等文件精神,健全完善本地区公务卡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办卡程序和报销业务流程,明确管理职责,加强日常监督。
  (六)全面推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制度。各市、县(区)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于2012年9底前建立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制度,将预算单位差旅费、招待费和会议费等公务支出纳入强制结算目录范围,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公务支出,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支付。
  三、规范公务卡使用范围
  (七)明确公务卡代理银行的选择条件。包括:1.有银行信用卡发放资格。2.在当地有营业服务网点。3.自治区各分行需对财政厅开放其公务卡信息接口。目前,工商银行广西区分行、农业银行广西区分行、中国银行广西区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广西区分行、交通银行广西区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广西区分行、北部湾银行、光大银行南宁分行等满足此项条件。4.可以跨行选择公务卡代理银行。即预算单位可以选择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行作为公务卡代理银行,也可以选择非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行作为公务卡代理银行。
  (八)统一公务卡用卡标准。公务卡一律采用专用发卡银行标识代码(BankIdentificatnNumber,BIN)为“628”开头的银联标准卡。对于之前已经核发、未采用专用BIN的公务卡,公务卡代理银行应当进行清理和登记,并在有效期满后及时做好银联标准公务卡的换卡工作。
  (九)规范公务卡发卡程序。预算单位要与公务卡代理银行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力和义务,并报财政部门备案。公务卡原则上一人一卡,由预算单位统一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向代理银行申办,严禁为非预算单位人员办理公务卡。
  (十)加强公务卡支持系统建设和信息安全管理。预算单位、公务卡代理银行和中国银联要优化和完善公务卡支持系统,提高公务卡支持系统运行速度和稳定性;要在制度和技术上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公务卡信息安全,严禁对外提供或泄漏与公务卡持卡人和公务支出有关的各种信息数据资料。我区规定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消费,也可以用于个人消费。对于个人消费信息,只要本人不对外提供消费凭证或消费信息,单位财务部门等是无法取得相应消费信息的,即个人消费信息是保密的。在县级公务卡管理系统软件安装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原有信息资料备份工作,保证国库支付工作的安全、平稳、顺畅。
  四、改善公务卡制度推广环境
  (十一)加强宣传培训。各地区、各部门要做好宣传培训工作,使公务人员充分了解公务卡的具体使用方法和安全用卡知识,单位财务人员熟练掌握公务卡管理规定和报销还款具体操作,提高办卡、用卡积极性,为推广使用公务卡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十二)提高公务卡代理银行服务质量。公务卡代理银行要为预算单位和持卡人提供优质、便捷服务,简化办卡手续,缩短办卡流程,及时反馈资金还款等信息;加强公务卡数据统计,密切关注公务卡使用情况,定期向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反馈。
  (十三)进一步改善公务卡受理市场建设。各级财政部门要牵头协调与公务支出密切相关的单位和企业积极受理公务卡。财政部门、预算单位在确定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店及公务车辆定点加油、维修供应商时,原则上要将受理公务卡作为前提条件。公务卡代理银行、中国银联要扩大销售点终端(PointofSale,POS)机具布设范围,加大布设密度,增加机具数量,特别是加大县乡的布设力度。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研究制定对收单机构在县域布放POS机具各项优惠措施,以提高收单机构在县乡布放POS积极性,进一步改善公务卡受理环境。
  五、及时准确报送公务卡制度改革进展情况
  (十四)自治区各部门和预算单位公务卡代理银行要于2012年10月20日前和2013年1月15日前分别向自治区财政厅(国库处)报送截至2012年9月末和截至2012年年末改革进展情况表和业务数据统计表(见附件)。
  (十五)各市、县(区)财政部门要按照《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区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桂财库〔2012〕3号)规定,按时报送公务卡制度改革情况。
  (十六)各级财政部门要规范公务卡数据统计,对本级预算单位报送的数据,应当与代理银行数据核对一致,并向上级财政部门报送,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十七)各发卡银行成为本级公务卡代理银行要及时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并按月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送《预算单位公务卡业务月报表》(附件3)等相关业务数据。
  附件:1.预算单位公务卡制度改革进展情况表
  2.预算单位公务卡代理银行业务数据统计表
  3.预算单位公务卡业务月报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相关附件:
附件1:预算单位公务卡制度改革进展情况表.doc    
附件2:预算单位公务卡代理银行业务数据统计表.doc    
附件3:月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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