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发票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有关新版发票工本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10-10
实施时间: 2012-8-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404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地税局新版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12]108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自2012年8月1日起执行新版发票工本费标准。
  二、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4号)要求,旧版发票可使用至2012年12月31日。根据京发改〔2012〕1089号文件规定,《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等八种旧版发票仍按照-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发票工本费,自2013年1月1日起废止。
  三、请各局持本通知到所在区县发改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票据。同时,按照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批复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文件等内容向社会公布,并接受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社会监督。
  四、发票工本费收入管理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五、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新版保险业 粤地税函[2008] 2008/1/1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延长部分普通税务发票工本 苏价费函[2010] 2010/1/18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广西地税 2012/9/10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新设天津市行业专用发票工 津价费[2003]56 2003/12/1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上海市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工本费 沪地税财[2009] 2009/1/12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我省新增部分金融保险业冠 粤价函[2012]98 2012/9/1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的通知 大地税函[2011] 2012/1/1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税务发票工本费有 鄂国税发[2011] 2012/1/1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及保 粤价函[2004]50 2004/10/1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我省国税系统新版普通 浙价费[2005]30 20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