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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有关新版发票工本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10-10
实施时间: 2012-8-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3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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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地税局新版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12]108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自2012年8月1日起执行新版发票工本费标准。
  二、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4号)要求,旧版发票可使用至2012年12月31日。根据京发改〔2012〕1089号文件规定,《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等八种旧版发票仍按照-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发票工本费,自2013年1月1日起废止。
  三、请各局持本通知到所在区县发改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票据。同时,按照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批复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文件等内容向社会公布,并接受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社会监督。
  四、发票工本费收入管理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五、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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