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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知识产权局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联合发布《厦门市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知[2012]66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2-8-31
实施时间: 2012-8-31
失效时间: 2017-8-3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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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全市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厦门经济特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的规定,厦门市知识产权局、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厦门市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全市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厦门经济特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的规定设立厦门市专利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利专项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利专项资金,是指厦门市财政每年从科技局科技支出预算中安排用于促进厦门市专利发展的鼓励与引导性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利专项资金实行无偿或贴息支持,主要用于:专利申请资助;专利实施促进;专利奖励;专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与维护;专利预警应急机制建设与专利维权援助;专利示范、试点单位资助;专利知识宣传教育、专利人才培训;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和其他专利促进与保护事项。
  第四条 专利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自愿申请、科学评价、择优支持、社会公示、科学决策、绩效评价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厦门市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厦门市户籍居民。
  第二章 专利申请资助
  第六条 专利申请资助用于资助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申请专利的费用,重点资助国内外发明专利申请,适当资助实用新型专利权。
  第七条 专利申请资助的范围及标准:
  (一)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并获受理的每件资助1000元,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5000元;
  (二)获得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单位每件资助600元,个人每件资助400元;
  (三)按照专利合作条约提出的专利国际申请并获受理的每件资助5000元;
  (四)获得美国、日本和欧洲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50000元,获得其他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20000元。同一专利获得2个以上发达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的最多资助不超过70000元,获得2个以上其他国家授权的最多资助不超过30000元。
  第八条 专利申请资助的有关申请执行《厦门市专利申请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专利实施促进
  第九条 专利实施促进用于扶持符合厦门市产业发展方向、具有良好市场前景、技术含量高的专利技术引进和发明专利产业化等。
  第十条 经认定后,专利技术引进费用应当列入企业科技投入经费。
  第十一条 对列入福建省专利技术实施与产业化计划项目的,给予不超过所获资金50%的配套奖励与扶持。
  第四章 专利奖励
  第十二条 对获得中国专利奖、厦门市专利奖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厦门市专利奖评奖办法》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专利发明人1000元。
  第五章 专利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与维护
  第十四条 专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维护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厦门市重点产业领域的专利专题数据库公共服务平台的开发、建设和维护。
  第十五条 根据每个专利专题数据库公共服务平台运行绩效,每年按资助建库的费用以及数据采集、数据分析等软、硬件投入的30%以内,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资金资助。
  第六章 专利预警应急机制建设与专利维权援助
  第十六条 专利预警应急机制建设项目资金用于资助重点行业、产业和技术领域的专利预警应急平台建设项目。
  第十七条 根据专利预警应急平台建设项目的情况和规模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经费资助。
  第十八条 专利维权援助资金主要用于:
  (一)援助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专利纠纷调处费和诉讼费的当事人;
  (二)支持企业或者个人依法应对专利维权诉讼,对胜诉的有重大影响的专利维权诉讼当事人提供适当的资金援助;
  (三)为厦门市企业涉及较大影响的专利维权诉讼和涉外专利纠纷提供专业知识辅导、法律法规咨询、诉讼委托代理等智力援助服务的中介机构、社团组织、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提供适当的资金补助。
  第十九条 专利维权援助标准:按核定后的调处费、诉讼费、律师费、咨询费等费用总支出额,给予不超过30%的援助,单项最高援助上限5万元,优先支持涉外专利纠纷胜诉的当事人。
  第七章 专利示范、试点单位资助
  第二十条 经市知识产权局推荐,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单位的,给予10万元资助;两年创建期满后,被认定为国家级示范单位的,再给予10万元资助。
  经市知识产权局推荐,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单位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资助。
  第二十一条 经市知识产权局推荐,被认定为福建省知识产权优势单位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资助。
  经市知识产权局推荐,被认定为福建省知识产权试点单位的,给予一次性3万元资助。
  第二十二条 被认定为厦门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给予10万元资助;第一次复审合格,再给予5万元资助;第二次复审合格,再给予5万元资助。
  被认定为厦门市知识产权试点企业的,给予一次性3万元资助。
  第二十三条 专利示范、试点单位资助的有关申报执行《厦门市扶持促进知识产权的取得、引进、消化及产业化的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八章 专利知识宣传教育、专利人才培训
  第二十四条 专利知识宣传教育、专利人才培训资金主要资助以下活动:
  (一)根据厦门市产业发展的特点,开展专利宣传培训活动,推动和促进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
  (二)开设中小学校知识产权基础课程,编制适应中小学知识产权普及教育水平的教材。
  (三)市知识产权局与厦门市辖区内高校共建知识产权教育与研究机构所开展的知识产权宣传教育、人才培训等。
  (四)国家级知识产权重大活动和厦门市知识产权重大宣传项目。
  (五)其它增强专利意识,扩大专利工作影响力,有效促进专利工作开展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厦门市专利知识宣传教育和专利人才培训活动可以委托在厦门市注册登记并具有知识产权培训工作经验的企事业单位、协会及社会中介机构进行。
  第二十六条 对列入省、市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的中小学校分别给予5万元和3万元的一次性引导经费资助。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每年安排用于优先资助与厦门市共建知识产权教育与研究机构的高校,资助范围包括:受市知识产权局委托,开展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政策研究,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知识产权专项研讨会、论坛以及综合性知识产权咨询服务等工作。
  第九章 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
  第二十八条 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用于补助中小企业以专利权质押方式向银行贷款所支付的利息。
  第二十九条 中小企业可向市科学技术局申报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
  第十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确定专利专项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提出专利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及使用计划;明确专利专项资金申请、受理的具体条件;受理、审核专利专项资金申请人的资助申请并对合格申请人发放专利专项资金;组织开展有关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合同签订及验收工作;合理安排专利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监督检查申请人专利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负责专利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核批、项目审核和资金拨付,并对专利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二条 市知识产权局应进行项目日常跟踪管理,建立项目绩效考评制度,及时将考评结果向分管市领导报告,并抄送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考评结果将作为审核以后申报资格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专利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或挪用。各相关单位应加强专利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并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监督。
  第三十四条 在专利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中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不再给予资助和奖励,并向社会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专利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对申请获得核准的,申请单位或个人应在接到核准通知书30日内办理专利专项资金领取事宜。逾期不领取者,视为主动放弃资助。
  第三十六条 各区可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设立相应的专利发展专项资金并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加强本区域专利发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厦门市知识产权局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12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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