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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工业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财建[2012]223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2-7-13
实施时间: 2012-7-13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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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财政局、工信委:
  为加快推行工业领域清洁生产,提高工业企业清洁生产水平,规范省级工业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江西省省级工业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财政厅      省工信委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江西省省级工业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工业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在工业领域加快推行清洁生产,提高工业企业清洁生产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关于加快推行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工业领域清洁生产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工业清洁生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工业清洁生产项目、推进工业清洁生产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体现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方向,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科学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对近三年已获得中央财政或省财政资金支持的同类项目,将不予重复支持。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为:
  (一)在我省工业领域具有示范效应的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
  (二)在我省工业领域具有推广前景的清洁生产技术研发项目及产业化示范推广项目;
  (三)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省级评估的企业;
  (四)经认定的省级清洁化工业园区和清洁生产示范企业;
  (五)清洁生产评估、宣传、培训和重大课题研究等工作。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取补助和奖励的方式:
  (一)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款的项目,根据项目投资情况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三款的项目,根据评估结论给予一次性补助,每户企业补助不超过5万元;
  (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四款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每个园区奖励不超过100万元,每户企业奖励不超过20万元。
  (四)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五款的项目,根据经费预算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章 申报程序和要求
  第七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综合实力较强,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纳税100万元以上;
  (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财务、信用状况良好;
  (四)近三年未发生过重大环境事故,未受过环保部门处罚。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第九条 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有:
  (一)基本要求
  1、项目简介,应包括项目建设单位简要情况、项目基本情况、投资情况等内容;
  2、项目建议书;
  (二)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的项目同时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的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
  2、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备案文件;
  3、节能评估审查意见;
  4、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审批意见;
  5、前3年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6、项目真实性承诺。
  第十条 省属单位项目由省直主管部门直接报省工信委、省财政厅。设区市项目由当地工信委、财政局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严格初审、汇总后,报省工信委、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 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专家评审。省工信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研究确定下达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名单,省财政厅根据资金情况,下达项目资金预算。
  第四章 专项资金拨付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将资金及时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十三条 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项目建设单位要在验收合格前每年年底前向上级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各项目上报部门应于每年一季度末将上年度项目进展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汇总报省工信委、省财政厅。
  第十四条 建立项目跟踪管理制度。省工信委、省财政厅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发挥最佳效益。
  第十五条 建立项目验收制度。项目实施完成后,建设单位应按申报程序提出验收申请。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组织管理部门及相关领域专家组成验收小组,或者委托设区市工信委、财政局以及相关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实地验收。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时,需逐级上报,经省工信委、省财政厅同意后再行实施。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回已经取得的专项资金,并在五年内不得申报省级工业清洁生产专项资金:
  (一)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的;
  (二)擅自改变使用范围的;
  (三)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工信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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