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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设计职业资格制度试点工作暂行办法和浙江省工业设计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人社发[2012]284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2-9-25
实施时间: 2012-9-25
法规类型: 其他各类从业资格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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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信委(局),省直、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工业设计职业资格制度试点工作方案》(浙人社发[2012]283号),省人力社保厅、省经信委制定了《浙江省工业设计职业资格制度试点工作暂行办法》和《浙江省工业设计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2年9月25日
  浙江省工业设计职业资格制度试点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工业设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工业设计服务水平和创新能力,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根据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从事工业设计专业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工业设计职业资格制度是一项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纳入全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中的地方试点。
  第四条 工业设计职业水平评价设置高级资格、中级资格、初级资格3个层级,名称对应分别为高级工业设计师、工业设计师和助理工业设计师。
  相关资格的英文译称分别为:
  高级工业设计师:Senr Industrial Designer
  工业设计师:Industrial Designer
  助理工业设计师:Assistant Industrial Designer
  通过工业设计职业水平评价并取得相应级别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
  第五条 工业设计职业资格制度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力社保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组织实施,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省经信委负责拟定考试大纲、考试科目、组建考试命题专家库、编写考试用书,做好应试人员资格审查;建立行业培训标准,开展继续教育,做好职业资格登记(包括个人从业诚信)工作;拟定高级工业设计师资格的评审标准,组建高级工业设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专家库,组织开展评审工作,承担评委会日常管理工作。
  省人力社保厅负责指导、监督、检查职业资格考试和评审、登记工作。具体做好考试大纲、科目审定,确定合格标准;审定高级工业设计师资格的评审标准,抽取组建评委会,资格审查,核准评审结果;颁发资格证书。
  具体考务工作由浙江省人事考试办公室承担。
  第二章 评 价
  第六条 工业设计师、助理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通过考试取得,达到考试合格标准者取得相应资格。
  第七条 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达到考试合格标准并通过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者取得相应资格,评审办法和条件另行制定。
  第八条 工业设计职业资格考试,采用全省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方式,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考试实施后,工艺美术系列、工程技术系列中不再进行工业设计专业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第九条 报名参加工业设计职业资格评价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从事工业设计专业工作,恪守职业道德。
  第十条 报名参加助理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工业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以上学历。
  (二)取得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工业设计专业工作满1年。
  第十一条 报名参加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工业设计或相近专业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同等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工业设计专业工作满6年。
  (二)取得工业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工业设计专业工作满6年。
  (三)取得工业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工业设计专业工作满4年。
  (四)取得工业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工业设计专业工作满2年。
  (五)取得工业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工业设计专业工作满1年。
  (六)取得工业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
  (七)取得助理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后,从事工业设计专业工作满7年。
  (八)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其从事工业设计专业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
  第十二条 报名参加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业务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工业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获得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后,从事工业设计专业工作满7年。
  (二)取得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获得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后,从事工业设计专业工作满5年。
  (三)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获得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后,从事工业设计专业工作满4年。
  (四)取得博士学位,获得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后,从事工业设计专业工作满2年。
  第十三条 通过工业设计职业资格评价的人员,取得由省人力社保厅印制、省人力社保厅与省经信委共同用印的工业设计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省范围有效。
  第十四条 利用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工业设计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2号令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职业能力
  第十五条 取得助理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能力:
  (一)熟悉与工业设计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工业设计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
  (二)了解工业设计一般知识,掌握工业设计一般流程,拥有职业能力的技能,能够解决本专业一般性专业技术问题;
  (三)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工业设计专业工作的能力。
  第十六条 取得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具备的基本能力:
  (一)熟悉国内外工业设计行业的法律法规以及工业设计行业管理规定,有较丰富的工业设计专业工作经验;
  (二)了解国内外工业设计专业的发展趋势,有较强的开拓创新能力,对于市场需求有较敏锐的分析判断力,并有用设计创新满足市场的较好能力;
  (三)具有完成本专业较为复杂的技术工作和独立解决本专业疑难问题的能力;
  (四)有较好的用户沟通和团队协作能力,能指导初级资格人员和协助高级资格人员工作;
  (五)具有一定的外语水平。
  第十七条 取得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除具备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基本能力外,还应具备本专业的职业能力:
  (一)设计创意能力:产品使用功能与使用方式、产品外观形态与色彩、产品界面与交互的创意设计,产品结构与材料的综合运用;
  (二)设计表达能力:徒手绘制设计草图,以计算机及设计软件精确表现设计方案,以文字、图文或多媒体手段综合表达设计方案和设计概念;
  (三)设计研究能力:包括产品市场与用户研究、产品分析与设计定位研究、产品趋势与发展研究、产品人机工学研究;
  (四)设计管理能力:设计项目组织与管理,设计评价,文化、商业和工程知识的综合运用。
  第十八条 取得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职业能力,另行规定。
  第四章 登 记
  第十九条 工业设计职业资格证书实行登记服务制度。具体工作由省经信委负责。
  第二十条 建立工业设计专业技术人员登记档案,对取得资格证书人员的职业能力、继续教育、个人信用等情况实行定期登记备案,并为用人单位提供登记信息查询服务。
  第二十一条 凡在工业设计专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各项规章制度或职业道德,造成重大负面影响或经济损失的,由省经信委取消登记,并作出一定期限内或永久不予登记的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颁布前,已取得我省工业设计专业或其他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具备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条件、且目前从事工业设计专业工作的人员,均可直接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工业设计职业资格考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颁布前,长期从事工业设计专业工作,符合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考核认定条件的人员,可通过考核认定获得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工业设计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后,不再进行考核认定工作。
  第二十四条 对取得工业设计职业资格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工艺美术专业职务试行条例》,择优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其中取得助理工业设计师资格的,按下列条件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一)工业设计或相近专业本科毕业,从事工业设计专业工作1年以上;工业设计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担任技术员或工艺美术员2年以上;工业设计或相近专业中专毕业,担任技术员或工艺美术员职务4年以上;不具备上述学历,担任技术员或工艺美术员职务5年以上,经单位考核合格,可聘任助理工程师或助理工艺美术师职务。
  (二)其他人员可聘任技术员或工艺美术员职务。
  第二十五条 在我省工作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申请参加工业设计职业资格考试和评审,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本人工作单位出具的从事工业设计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持有《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并在我省从事工业设计工作的外籍人员,可按本办法申请参加工业设计职业水平评价。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指的“相近专业”包括:艺术学理论、美术学、设计学、建筑学、机械工程、仪器科学与技术、材料科学与工程、电气工程、电子科学与技术、信息与通信工程、控制科学与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专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报名条件中所规定的从事工业设计专业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为考试年度当年年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指的“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社保厅会同省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工业设计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工业设计职业资格制度试点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国家关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业设计职业资格考试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力社保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省人力社保厅负责确定考试合格标准,公布合格人员名单,印制、颁发资格证书;省经信委负责组建考试命题专家库,编写考试大纲,做好报考人员资格审查,配合做好命题和阅卷工作,提出考试合格标准建议。具体考试考务工作委托浙江省人事考试办公室组织实施。
  各地考试工作由当地人力社保部门、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三条 工业设计职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1次,考试时间在年度考试计划中公布。
  第四条 助理工业设计师考试设2个科目,分别为《工业设计基础理论》(知识题)、《设计实务(初级)》(设计题);工业设计师考试设2个科目,分别为《工业设计综合知识》(知识题)、《设计实务(中级)》(设计题);高级工业设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考试设一个科目,为《设计策划》(分析题)。
  初、中级资格考试安排一天进行,高级资格考试安排半天进行(每门科目半天)。知识题考试时间为2小时,设计题、分析题考试时间均为4小时。
  第五条 所有科目的考试均采取闭卷纸笔作答方式进行。
  第六条 参加初、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考试,可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参加高级资格考试达到合格标准的,发放成绩合格证明,其成绩在5个年度内申报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评审时有效。
  第七条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应符合《暂行办法》中规定的相应报名条件。
  第八条 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人员报名参加初、中级资格考试的,可免试《工业设计基础理论》或《工业设计综合知识》科目考试,只参加《设计实务(初级)》或《设计实务(中级)》,考试合格可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 凡符合报名条件并申请参加工业设计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按省人事考试办公室发布的考务通知要求进行报名和参加考试。
  中央和省级单位应试人员参加考试,按属地原则组织报名。
  第十条 考点原则上设在杭州市,如确需要在其他城市设置考点,需经省人力社保厅批准。
  第十一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阅卷和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不得参与或举办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任何培训。应试人员参加相关培训实行自愿原则。
  第十二条 工业设计职业资格考试有关项目的收费标准,应经省物价部门核准,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三条 考试考务工作要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好试卷命制、印刷、发送过程中的保密工作,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考试工作纪律,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对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2号令)和我省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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