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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计提比例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黔人社厅通[2012]337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2-10-9
实施时间: 2012-10-9
法规类型: 劳动就业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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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的作用,进一步加大就业专项资金投入,确保全省就业局势的总体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贵州省人民政府共同推进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改革和发展战略合作备忘录》精神,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计提比例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计提比例。失业保险金促进就业资金计提比例从上年征收失业保险基金总额的20%提高至45%。
  二、资金安排。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要统筹安排好从失业保险金中计提的促进就业资金,对所辖县(市、区、特区)给予适当补助。补助资金与各地失业保险金征收情况、就业状况、地方财政投入、就业专项资金绩效、就业工作成效等因素挂钩。
  三、使用管理。失业保险金促进就业计提资金的使用范围、支出项目、管理监督,按现行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加强管理。不得用于部门或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会议费等,严禁用于或变相用于房屋建筑物购建、租赁、交通工具购置等各项支出。
  四、已经发布的有关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计提比例的相关规定,如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暂定三年。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二○一二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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