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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风险再排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财债[2012]1527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2-8-1
实施时间: 2012-8-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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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本级融资性担保公司:
  近期,国内多家融资性担保公司陆续发生风险事件,涉及金额大、客户多、影响面广,对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健康发展和融资环境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为加强对我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管,摸清风险底数、堵塞风险漏洞、排除风险隐患,根据省领导有关批示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风险再排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8月6日至9月5日。
  二、排查对象和范围
  本次排查对象为省本级融资性担保机构,范围为2011年3月31日至2012年3月31日期间发生的资金变动情况和担保业务情况。
  三、排查方式和步骤
  采取自我排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方式,分两阶段进行:
  (一)自我排查阶段(8月6日至8月15日)。各担保公司自行对照本通知要求进行深入细致的排查,不留死角,如实认真撰写排查报告(样式附后),并于8月16日前报送至我厅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
  (二)检查验收阶段(8月20日至9月5日)。由我厅工作人员(视情可委派中介机构人员参加)对各机构的排查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各担保机构要积极主动配合检查验收工作,指定专人事先准备好迎检资料,并及时如实提供需要进一步核查的相关台账、档案、文书、报表等,不得以任何名义或理由拒绝、妨碍、拖延检查验收。
  四、排查内容
  资本金充足情况及运用情况、客户保证金收取及管理情况、委托贷款情况以及是否存在非法吸存、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理清股权结构、关联关系、第三方代持情况及实际控制人情况等。
  五、监管措施
  结合风险再排查工作,监管部门将对风险再排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必要时依法采取收缴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等措施;对有重大违法经营行为,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市场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要依法依规予以撤销;对涉嫌抽逃资本、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要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同时,我厅设立举报电话,受理社会投诉、接受社会监督。
  六、联系人及电话
  联系人:张玲、郭欣杰、吴鹏飞
  联系或投诉电话:68527975、68531736(传真)
  电子邮箱:zwc68527975@
  特此通知。
  附件:××担保有限公司风险再排查报告(样式).doc
  二○一二年八月一日
相关附件:
附件:××担保有限公司风险再排查报告(样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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