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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中小和非公企业上市培育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财企[2012]117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2-5-10
实施时间: 2012-6-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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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州(市)财政局、工信委,上市培育重点企业:
  为鼓励和支持我省中小和非公企业加快上市融资步伐,规范中小和非公企业上市培育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中小和非公企业上市培育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省中小和非公企业上市培育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
  云南省中小和非公企业上市培育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省中小和非公企业上市培育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及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云南省中小非公企业上市培育办法》(云政办发〔2008〕125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预算安排,用于推进本省中小和非公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上市培育工作的补助和奖励资金。
  专项资金滚动使用,当年未安排完的,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和使用应当遵循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公开透明、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扶持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符合《办法》有关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资源和技术优势,成长性良好,发展潜力大,上市前景明朗,且被确认为云南省中小和非公上市培育重点企业,在启动上市相关工作或者实现成功上市后,可以申请专项资金扶持。
  企业已获得其他专项上市培育补助资金的,原则上不再重复安排本专项资金补助。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扶持标准:
  (一)主营业务和商业模式稳定,核心竞争力较强,具有一定持续盈利能力和较高成长性,制定了上市工作方案,并且已与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三家中介机构签订了上市辅导协议的企业,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审核同意,给予适当补助,但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已在云南证监局辅导备案、计划近期上报中国证监会的企业,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审核同意,给予50-100万元的适当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已获得本条第(一)项规定资金补助的,可以继续给予补助,但累计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境内上市企业:上市申报材料已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的企业,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审核同意,给予一次性补助100-200万元。已获得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资金补助的可以继续予以补助,但累计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四)境外上市企业:申报材料已由当地上市管理机构受理的企业,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审核同意,给予一次性补助100-150万元。已获本条第(一)项规定资金补助的可继续予以补助,但累计总额不超过150万元;
  (五)对实现买“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本省并在本省纳税的企业,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审核同意,给予一次性奖励50-100万元;
  (六)对实现境内外成功上市的企业,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审核同意,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
  (七)对其他有关上市工作培训、考察、宣传及奖励等方面,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章申报、审核和拨付
  第六条 符合《办法》规定申报条件的企业应当填写《云南省中小和非公企业上市培育专项扶持资金申请书》(见附件1),按照属地原则报所在地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审核,经审核同意后联文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上报。
  企业申报专项资金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金申请文件;
  (二)承诺书(见附件2);
  (三)云南省中小和非公企业上市培育专项扶持资金申请书(见附件1);
  (四)企业营业执照、国税、地税登记证复印件;
  (五)上市计划和方案以及有关上市工作的进展情况;
  (六)与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的有关上市辅导协议复印件及相关费用支付凭证;
  (七)获得中国证监会、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国外上市管理机构受理上市申请材料的正式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八)“买壳”上市的企业还应当提供股权交易证明文件及工商登记注册地变更证明;
  (九)实现成功上市的企业还应当提供相关上市证明材料。
  第七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扶持条件的,确定给予补助和奖励的金额,报省政府批准后,联合下达资金计划,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经批准获得补助及奖励的企业在培育和上市辅导期间,应当按照要求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报送财务会计报告、企业经营状况及上市进程等相关情况,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应当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跟踪问效和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的安全和高效。
  第九条 申报企业应当据实报送相关材料。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对骗取专项资金的,应当取消其再次申请资格,追回拨付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原《云南省中小和非公企业上市培育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云财企[2009]368号)同时废止。  

相关附件:
附件1:云南省中小和非公企业上市培育专项扶持资金申请书.doc    
附件2:承诺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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