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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核定“营改增”有关普通发票价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价费[2012]286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9-24
实施时间: 2012-10-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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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申请核定国税系统“营改增”试点新增普通发票价格的函》(苏国税函[2012]208号)收悉。鉴于我省将于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下简称“营改增”),为积极配合“营改增”工作的有序推进,及时满足相关纳税人发票使用需求,本着充分考虑减轻纳税人经济负担的原则,经研究,现核定《江苏省“营改增”试点国税系统新增普通发票工本费标准(试行)》(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抓紧组织落实。
  一、《江苏省“营改增”试点国税系统新增普通发票工本费标准(试行)》中,出租车使用的通用机打卷式发票(发票代码812)工本费标准,仍由各市价格、财政部门制定,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备案后执行。因该发票类型、版式、规格、印制等要求基本不变,用纸成本降低的,其工本费标准应予以相应的降低;用纸成本不变的,可在成本调查基础上确定是否降低其标准;用纸成本提高的不得提高现行标准。
  二、按照《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苏财综[2011]79号)文件要求,在2014年12月31日前继续向“营改增”试点中涉及的小型微型企业免费发放普通发票。
  三、《江苏省“营改增”试点国税系统新增普通发票工本费标准(试行)》试行期为二年,试行期间全省国税系统如实行普通发票政府招标采购印制中标价,届时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重新制定其相关政策。
  本通知自“营改增”试点新增普通发票发售之日起生效,省内其他与之有抵触的规定同时废止。全省国税系统应及时到同级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落实各项收费公示要求,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入按有关规定就地直接缴入中央金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坐支、挪用和私分。税务系统要自觉接受价格、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表:江苏省 “营改增”试点国税系统新增普通发票工本费标准(试行)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附表:
  江苏省“营改增”试点国税系统新增普通发票工本费标准(试行)
 

名称

金额

版本

联次

类型

规格(mm)

 

纸张类型

 

计价单位

每本(卷)份数

零售(结算)

价格

 

812

通用机打卷式发票(出租车)

 

 

1

 

 

 

 

 

 

 

机打

 

127*44

60克江苏国税专用水印纸

 

每卷100份

仍由各市价格、财政部门核定

813

江苏省旅客运输

专用发票

 

1

150*63.5

100克江苏国税专用水印纸

1份

0.03元

8141

通用机打平推式发票

 

1

 

 

 

 

 

82*101.6

60克江苏国税专用水印纸

1份

0.04元

 

 

8142

2

第一联使用47克江苏国税水印纸为原纸的干式复写纸,第二联使用60克普通双胶纸

0.08元

 

 

 

8143

3

第一联使用普通60克双胶纸为原纸、第二联使用江苏国税水印纸为原纸的干式复写纸,克重同上,第三联使用60克普通双胶纸

0.12元

905

通用定额发票

伍元

 

2

 

 

 

 

定额

 

 

 

 

175*70

45克江苏国税水印纸

每本25 份

每本1.30元或每份0.05元

906

通用定额发票

贰拾元

907

通用定额发票

伍角

1

 

 

 

90*45

 

 

 

60克江苏国税专用水印纸

 

 

每本50份

每本1.00元或每份0.02元

 

908

客运专用定额发票

壹元

909

客运专用定额发票

贰元

910

客运专用定额发票

伍元

911

客运专用定额发票

拾元

912

客运专用定额发票

伍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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