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嘉兴市财政局转发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征收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嘉财综[2012]34号
发文部门: 嘉兴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2-2-16
实施时间: 2012-4-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嘉兴
阅读人次: 873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市级有关部门,南湖区、秀洲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港区财政(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本级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现将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征收问题的通知》(浙财综[2012]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本级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2012年4月1日以后(含2012年4月1日)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而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受让人,应按规定标准缴纳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政府性基金,按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或者财政部规定外,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均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或者撤销政府性基金。有关执收部门应按规定“应收尽收”,征收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及时足额上缴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杭州市物价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杭州市城市市政基础设 杭价费[2014]32 2014/3/1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对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杭财综[2012]20 2012/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