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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嘉兴市财政局关于明确预算单位自筹资金支出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嘉财预执[2012]130号
发文部门: 嘉兴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2-4-13
实施时间: 2012-4-13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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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级预算单位:
  鉴于预算单位的自筹资金,其收入尚未纳入市财政预算管理,其支出又与政府采购管理、工资直接支付等密切相关,故特明确相关事项如下:
  一、基本支出自筹资金
  (一)基本支出预算中的机动车(船)加油、维修、保险以及纸张印刷项目,为政府采购项目,自发文之日起,其自筹资金采购计划管理仍按政府采购要求执行,支出则由单位按采购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支付。发文之日前,基本支出用款计划已由系统自动生成并已批复,其中的自筹资金支付额,也已由财政垫付。财政垫付额必须在4月25日前交入财政的政府采购专户(账户名称:嘉兴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专户,开户银行:市工商银行营业部,账号:1204060009049017180)。相应的自筹资金用款计划尚未支付部分,财政予以回收。
  (二)基本支出预算中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的物业管理费,单位自筹或部分自筹的,政府采购计划按现行规定程序全额上报,财政按全额批复政府采购计划。用款计划则按财政资金额申报与批复(财政不再批复自筹资金的用款计划)。物业管理费中的自筹资金,由单位按采购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支付,不再上缴财政的政府采购专户。
  财政全额安排的物业管理费的管理方式不变。
  (三)基本支出预算中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自筹资金。
  1、属于工资财政直接支付单位范围的:考虑到已经上报了1至4月份的工资等基本支出自筹资金用款计划,而且大部分的用款计划已支付,因此,要求各单位在4月25日前将财政已经垫付的单位自筹资金归还财政(账户名称:嘉兴市财政局政府专项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市工商银行营业部,账号:1204 0600 0904 9015 376)。4月份起,在单位申报下月用款计划前,将当月财政垫付的单位自筹资金归还财政。如有拖欠,财政将不予批复下月的用款计划。
  2、不属于工资财政直接支付单位范围的:自发文之日起,相应的自筹资金用款计划尚未支付部分,财政予以回收,并不再受理自筹资金用款计划;已支付的自筹资金用款计划,单位在4月25日前归还财政(账户名称:嘉兴市财政局政府专项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市工商银行营业部,账号:1204 0600 0904 9015 376)。
  二、项目支出自筹资金
  (一)项目支出中的政府采购自筹资金
  为准确反映政府采购全貌,项目支出预算中(不含基本建设项目)的自筹资金或部分自筹资金的政府采购项目,单位按采购项目资金全额申报政府采购计划,经市财政局采购办审核后,市财政局预算执行局按以下不同情况批复直接支付用款计划:
  1、本通知发布前,单位已签订采购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款项由财政全额支付的,则自筹资金继续上缴财政,财政按财政资金批复直接支付用款计划,自筹资金部分由单位另行申报直接支付用款计划。财政支付中心全额向供应商付款。
  本通知发布前,单位已签订的采购合同中没有明确款项由财政全额支付的,则自筹资金部分由单位自行支付,财政仅支付由财政安排部分。
  2、本通知发布后,单位在签订采购合同时,应在合同中约定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的支付方式。财政仅按财政资金额批复直接支付用款计划,财政支付中心仅按批复的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向供应商付款。
  (二)项目支出中的非政府采购自筹资金,不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由单位自行支付及管理。财政不下达自筹资金部分的预算指标,也不受理项目支出中的自筹资金用款计划。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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