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嘉兴市财政局关于明确预算单位自筹资金支出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嘉财预执[2012]130号
发文部门: 嘉兴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2-4-13
实施时间: 2012-4-13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嘉兴
阅读人次: 350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级预算单位:
  鉴于预算单位的自筹资金,其收入尚未纳入市财政预算管理,其支出又与政府采购管理、工资直接支付等密切相关,故特明确相关事项如下:
  一、基本支出自筹资金
  (一)基本支出预算中的机动车(船)加油、维修、保险以及纸张印刷项目,为政府采购项目,自发文之日起,其自筹资金采购计划管理仍按政府采购要求执行,支出则由单位按采购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支付。发文之日前,基本支出用款计划已由系统自动生成并已批复,其中的自筹资金支付额,也已由财政垫付。财政垫付额必须在4月25日前交入财政的政府采购专户(账户名称:嘉兴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专户,开户银行:市工商银行营业部,账号:1204060009049017180)。相应的自筹资金用款计划尚未支付部分,财政予以回收。
  (二)基本支出预算中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的物业管理费,单位自筹或部分自筹的,政府采购计划按现行规定程序全额上报,财政按全额批复政府采购计划。用款计划则按财政资金额申报与批复(财政不再批复自筹资金的用款计划)。物业管理费中的自筹资金,由单位按采购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支付,不再上缴财政的政府采购专户。
  财政全额安排的物业管理费的管理方式不变。
  (三)基本支出预算中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自筹资金。
  1、属于工资财政直接支付单位范围的:考虑到已经上报了1至4月份的工资等基本支出自筹资金用款计划,而且大部分的用款计划已支付,因此,要求各单位在4月25日前将财政已经垫付的单位自筹资金归还财政(账户名称:嘉兴市财政局政府专项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市工商银行营业部,账号:1204 0600 0904 9015 376)。4月份起,在单位申报下月用款计划前,将当月财政垫付的单位自筹资金归还财政。如有拖欠,财政将不予批复下月的用款计划。
  2、不属于工资财政直接支付单位范围的:自发文之日起,相应的自筹资金用款计划尚未支付部分,财政予以回收,并不再受理自筹资金用款计划;已支付的自筹资金用款计划,单位在4月25日前归还财政(账户名称:嘉兴市财政局政府专项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市工商银行营业部,账号:1204 0600 0904 9015 376)。
  二、项目支出自筹资金
  (一)项目支出中的政府采购自筹资金
  为准确反映政府采购全貌,项目支出预算中(不含基本建设项目)的自筹资金或部分自筹资金的政府采购项目,单位按采购项目资金全额申报政府采购计划,经市财政局采购办审核后,市财政局预算执行局按以下不同情况批复直接支付用款计划:
  1、本通知发布前,单位已签订采购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款项由财政全额支付的,则自筹资金继续上缴财政,财政按财政资金批复直接支付用款计划,自筹资金部分由单位另行申报直接支付用款计划。财政支付中心全额向供应商付款。
  本通知发布前,单位已签订的采购合同中没有明确款项由财政全额支付的,则自筹资金部分由单位自行支付,财政仅支付由财政安排部分。
  2、本通知发布后,单位在签订采购合同时,应在合同中约定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的支付方式。财政仅按财政资金额批复直接支付用款计划,财政支付中心仅按批复的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向供应商付款。
  (二)项目支出中的非政府采购自筹资金,不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由单位自行支付及管理。财政不下达自筹资金部分的预算指标,也不受理项目支出中的自筹资金用款计划。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 黔财库[2018]88 2018/8/31
关于印发《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 财监[2012]81号 2012/3/12
衢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单位现金使用管理的通知 2015/8/12
河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 冀财库[2017]22 2017/6/30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 2015/4/24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省监察厅湖北 鄂财预发[2002] 2002/12/29
关于印发预算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卫财务函[202 2022/8/3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市级预算单位编制2012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沪财库[2012]62 2012/12/18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部分办公设 桂财采[2015]18 2015/3/31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预算单 桂财规[2017]8号 2017/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