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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嘉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嘉兴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嘉财建[2012]11号
发文部门: 嘉兴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2-1-16
实施时间: 2012-1-16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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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级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南湖区、秀洲区规划与建设局、财政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建设分局、财政局:
  为切实做好嘉兴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建设,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11]172号)的要求,特制定《嘉兴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嘉兴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460号)、《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305号)和《嘉兴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建设实施意见》(嘉政办发[2011]17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嘉兴市本级行政区域(含南湖区、秀洲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拨付的专项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 市财政局、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嘉兴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工程项目的补助。专项资金的90%用于示范工程项目补助,示范工程项目补助的重点支持领域包括:
  1、太阳能光热与建筑完全一体化应用;
  2、太阳能光热与热泵一体化应用;
  3、土壤源热泵供热制冷应用;
  4、地表水源热泵供热制冷应用;
  5、其他经批准的支持领域。
  (二)嘉兴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配套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的10%用于配套能力建设。配套能力建设的内容主要包括:
  1、能效测评平台建设及能效测评抽检;
  2、技术可行性研究和资源调研;
  3、技术和应用规范的制订和验证;
  4、关键技术的研究和集成;
  5、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推广应用模式的研究;
  6、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相关政策的研究和制定;
  7、专家咨询、评审和监督管理;
  8、嘉兴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发展规划;
  9、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相关教育培训;
  10、经批准的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相关的产业支持和其他支出。
  第六条 示范工程项目建设补助标准
  采用太阳能光热与建筑一体化应用的工程,按集热器面积每平方米补助200元,其中对保障性安居工程、拆迁安置房、城乡一体新社区建设等民生工程给予重点扶持,按集热器面积每平方米补助300元;壁挂式(平板)及构件型或建材型太阳能光热与建筑一体化示范项目,按集热器面积每平方米补助400元。居住建筑应标明每户的集热器面积、户数、每户建筑面积,公共建筑应标明供热水的建筑面积。
  采用土壤源热泵技术或地表水源热泵技术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按负荷面积每平方米补助30元。
  采用太阳能与地表水源热泵集成技术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按负荷面积每平方米补助35元。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与拨付
  (一)市财政局、市建委按照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导向,联合对项目申报资料审核、汇总,然后由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示范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形成专项资金补助计划,报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示范城市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二)市财政局、市建委根据经批准的专项资金补助计划,联合下达补助指标。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由市财政局负责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
  项目建设单位获得补助资金后,应做到专款专用,并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专项核算。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
  第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组织开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并按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制度的相关要求,适时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财政部门可以暂缓、停止拨付或追回已拨付的专项补助资金:
  (一) 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 转移、侵占或挪用专项资金的;
  (三) 项目通过审查立项后,无正当理由,一年内未完成施工图专项设计的;
  (四) 施工图专项设计通过审查后,无正当理由,半年内未开工的;
  (五) 未按《实施方案报告》及施工图专项设计文件实施,擅自做出重大工程变更的;
  (六) 未通过验收评估或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后仍未能达到验收评估要求的;
  (七) 不符合其他相关规定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建委负责解释,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国家另有管理规定和要求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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