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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嘉兴市财政局关于财税推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嘉财企[2012]360号
发文部门: 嘉兴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2-7-26
实施时间: 2012-7-26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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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财政局、地税局,市财政局港区分局、市地税局各分局,各有关单位:
  当前,受国内外严峻复杂的经济形势影响,工业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转型升级遇到了较大困难。为了进一步发挥财税的职能作用,缓解工业企业发展要素制约,提振企业家信心,推进工业企业转型升级,完善工业实体经济的发展环境,实现经济发展“稳中求进”的目标,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解决当前工业企业面临困难问题的通知》(嘉政办发[2012]89号)精神,特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推动工业企业扩大投资和提升产能
  1、对工业企业设备投资500万元以上的一般项目,按设备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300万元。对属于我市装备制造业重点发展的领域和产品的项目,按设备实际投资额的4%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限额300万元。
  2、对列为工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有带动作用的市工业投资“五个一批”重点项目且实际设备投资2500万元以上(包括淘汰落后产能力度较大的技改项目),在上述补助基础上增加1%,最高限额500万元。
  3、对经审定的总投资在1亿元(含,下同)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其中设备投资额不低于50%),按设备实际投资额的6%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600万元。
  4、对经审定的总投资在3亿元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其中设备投资额不低于50%),自竣工投产后,在享受上述设备投资补助的基础上,再对企业年新增地方财政贡献,前3年给予全额扶持,后3年给予50%的扶持,专项用于企业创新投入。此项要求企业生产经营期10年(含10年)以上,扶持资金由市、区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承担(市级承担部分由本专项资金列支)。
  5、对经审定的设备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且项目具备创新驱动和产业带动能力,整体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实现产业化,在市场竞争中具有优势和持续发展能力,按设备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300万元。
  6、对涉及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部件制造、整机制造和系列制造等高端装备制造业项目,按实际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300万元。
  二、支持工业企业科技进步和产品研发
  7、鼓励企业开展紧密型的产学研合作。凡民营企业与国内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共建产学研联合体,可申请启动补助资金,并经有关部门确认后,给予10万元以内的补助。
  8、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重点实验室,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专项补助;对重点企业技术中心为行业内民营企业提供经常性技术服务,符合认定条件,经认定为市级以上行业技术中心的可同时享受有关行业技术中心的补助政策。
  9、对新认定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企业技术中心)、省级研发(技术)中心、市级研发(技术)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4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专项补助。
  10、鼓励企业在国(境)外独立创办或联合建立研发机构,我市企业到科技资源集中的国(境)外成功创办独立研发机构的,按其实际费用额的1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1、我市企业与境外研发机构建立联合实验室或研发中心,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新办项目,给予我市投资企业10万元的一次性专项补助。
  12、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13、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行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4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专项补助。
  三、推进工业企业品牌创建和发明专利
  14、对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市区民营企业各一次性补助50万元(在省著名商标基础上经司法认定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一次性补助20万元);新获得商务部中国出口名牌的市区民营企业一次性补助30万元,新获得国家免检产品的市区民营企业一次性补助10万元;对新获得浙江省名牌产品、浙江省著名商标、浙江省知名商号的市区民营企业一次性补助10万元。
  15、对参与WTO/TBT通报评议,主导意见和建议被通报方采纳的企业以及研究开发和检验检测等技术机构,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专项奖励。
  16、对牵头制订并完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或地方)标准的企业以及研究开发和检验检测等技术机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专项补助;对制修订标准的主要参与企业以及研究开发和检验检测等技术机构,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专项补助。
  17、对承担组建国家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国家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委会或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企业以及研究开发和检验检测等技术机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和20万元的专项补助。
  18、对获得国家、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的企业以及研究开发和检验检测等技术机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专项补助;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试点企业、省专利示范企业和市专利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补助。
  19、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中国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的专利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
  20、对获得美国、日本、欧洲专利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补助5万元;对获得国外其它国家发明专利权的,每件补助4万元(同一发明最多补助两个国家或地区授权的专利)。对获得国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每件补助1万元(同一实用新型最多补助两个国家或地区授权的专利)。对获得国内发明专利申请权的,每件补助1万元;对获得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每件补助0.2万元;对获得国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每件补助0.1万元。对获得港、澳、台地区专利权的,参照国内标准补助。
  四、鼓励工业企业人才引进和技工培训
  21、对嘉兴市创业创新领军人才和重点创新团队重点推荐(A类)项目,公司(企业)注册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给予创业创新领军人才15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一年后根据创业项目年度考核评估,企业运作正常且达到《创业项目计划书》标明的有关指标体系,发展势头良好的,再给予一次性150万元创业奖励资金。
  22、对嘉兴市创业创新领军人才和重点创新团队优先推荐(B类)项目,公司(企业)注册后1个月内,一次性给予创业创新领军人才10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一年后根据创业项目年度考核评估,企业运作正常且达到《创业项目计划书》标明的有关指标体系,发展势头良好的,再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创业奖励资金。
  23、对嘉兴市创业创新领军人才和重点创新团队一般推荐(C类)项目,公司(企业)注册后1个月内,一次性给予创业创新领军人才5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一年后根据创业项目年度考核评估,企业运作正常且达到《创业项目计划书》标明的有关指标体系,发展势头良好的,再给予一次性50万元创业奖励资金。
  24、对市创业创新领军人才创办企业后三年内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奖励给企业;市创业创新领军人才和重点创新团队核心成员年薪在10万元以上的,三年内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奖励给个人。
  25、鼓励海内外留学人员协会(联合会)、猎头公司等参与创业创新领军人才的推介工作,对推荐的创业创新领军人才取得A类落户项目每个最高奖励10万元,取得B类落户项目最高奖励5万元,取得C类落户项目最高奖励3万元。
  26、经认定,列入国家重点创新团队的,给予100万元资助;列入省重点创新团队的,给予60万元资助;列入市重点创新团队的,给予30万元资助。同时获得以上两个创新团队称号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
  27、支持鼓励市创业创新领军人才和重点创新团队核心成员出国(境)参加短期国际学术交流活动,财政有计划给予资助。资助标准视出国经费按70%以内比例确定,创业创新领军人才每人每年最高为2万元,创新团队每年最高为4万元。
  28、市创业创新领军人才在我市购买首套住房,财政给予50%以内的购房补助,最高为30万元;市重点创新团队核心成员购买首套住房,财政给予8万元购房补助;
  29、市创业创新领军人才和重点创新团队核心成员未购买住房的,项目落户地政府提供100平方米左右的周转房或申请人才公寓解决,并给予三年周转房租金补贴。
  30、企业对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工委托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可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
  五、助力工业企业开拓市场和扩大贸易
  31、对参加市统一组织并纳入年度重点展览会计划的国内展览会、国外展览会和港、澳、台地区展览会的企业,给予一定的摊位费补助。
  32、对自行参加国外进出口商品展览会的企业,给予每个摊位补助1.1万元;对自行参加港、澳、台地区展览会的企业,给予每个摊位补助0.7万元。自行参展每家企业同一个展会摊位最高补助3个。
  33、支持市统一组织企业抱团参加国内外重点进出口商品展览会。结合我市出口商品的特点,安排一定的资金对市统一组织的国内外重点进出口商品展览会摊位统一特装费进行补助。对组展部门以地方特色产业(王店的小家电、王江泾的纺织、洪合的毛衫等)组织企业集中参展而进行的统一公共布展费用给予定额补助。
  34、对企业参加网上广交会、浙江省外贸出口“促效工程”及利用“嘉兴国际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上贸易业务所缴纳的年费给予定额补助。
  35、凡首次获得浙江省出口名牌,给予企业一次性20万元奖励;首次获得嘉兴市出口名牌,给予企业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再次获得浙江省出口名牌、嘉兴市出口名牌的,给予企业5万元奖励。
  36、对通过国际标准体系(不包括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和ISO14000系列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资质)及出口产品质量体系认证的,给予认证费40%的补助。每家企业最高补助20万元
  37、对在产品出口国(地区)注册商标,且出口实绩5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每个注册商标给予2万元奖励。
  38、对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商品、到境外投资设立企业或开展工程承包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给予实际保费支出40%的补助;对企业开展出口信用保险单项目下质押贷款业务,给予其实际利息支出30%的补助;对上年度出口额在3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由政府统一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
  六、引导工业企业兼并重组和做大做强
  39、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超十亿元和百亿元、且地方财政贡献实绩比上年度增长不低于10%的企业经营团队,在首次达标的次年,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和100万元的奖励。
  40、每年评选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十强”企业(年销售收入10亿元以上),由市委、市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41、市本级年销售收入十亿元以上的大企业,实施了符合产业导向目录、且生产性设备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工业投资项目,其项目投产后,按高于面上企业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限额500万元。
  42、对年销售收入十亿元以上大企业并购重组属地企业所涉及的各项手续,有关部门依法从简予以办理;对整合、兼并、收购和重组成功,并对行业带动辐射作用明显的企业,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适度财政补助。
  43、市本级企业在境内成功上市的奖励500万元、境外上市的奖励300万元。对买壳上市且注册地迁至嘉兴市本级的企业奖励300万元。
  44、企业在上市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需要分离或重组的资产,在股权转让、资产并购时不变更最终所有者的,可按非交易性过户处理;因历史原因,部分权证不全但无争议的土地、房产,依法补齐权证后列入企业资产,手续从简并按收费标准下限收取费用。
  45、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因审计调账或股权、产权等调整而增加税收的地方留成所得,由同级财政作为专项支出安排,扶持企业再发展。
  46、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进入未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平台进行股权交易,积极推进股权交易和股权融资工作,对成功进入股权转让平台进行股权交易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重点培育进场企业创造条件上市,并优先列入市拟上市重点后备企业名单,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享受拟上市企业改制扶持政策。
  七、加大工业企业“两退两进”和集约发展
  47、对主动腾退闲置、低效土地的工业企业,政府给予依法补偿。对签订补偿协议6个月内完成腾空的,经验收后,再给予腾退土地每亩2万元的奖励(奖励资金列入土地收储成本)。
  48、对搬迁后可以利用的机器设备,由迁出地财政承担搬迁费用;对搬迁后无法利用的机器设备,由迁出地财政按机器设备市场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偿。
  49、经评定,对“两退两进”腾退土地上新入驻的工业企业,自投产起两年内实际缴纳的税收超过原企业关闭前一个完整年度实际缴纳税收的新增财政贡献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额奖励。奖励资金按市、区财政体制分担,市级特定企业由市财政承担。
  50、经评定,对“两退两进”腾退土地上新投资工业项目,市、区财政部门按照各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操作细则给予优先安排补助资金,并在专项资金政策奖励标准基础上提高10%的奖励。重大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政策倾斜,必要时给予补助资金预安排。同时,市、区财政会同有关部门优先帮助新入驻企业向上争取上级财政补助资金。
  51、对“退二进三”的工业企业按照规划和审批要求改造为现代服务业经营场所,并达到准入项目亩均产值、亩均税收、投资强度和容积率等指标要求的,经评定后,给予改造实际投资额一定比例的补助。
  八、帮扶工业企业扩大融资和担保增信
  52、建立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以上一年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小企业贷款月均余额为基数,按小企业贷款比上年净增额的0.5%予以补偿;小型服务业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在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标准的基础上再提高0.3个百分点,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小企业信贷支持力度。
  53、加大中小企业专项信用贷款工作力度,发挥地方财政间隙性资金的杠杆效应和导向作用,鼓励和引导信贷资金向中小企业倾斜,继续增加信用贷款协作银行数量,推动协作银行放大信用贷款规模。
  54、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对市区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为市区中小企业融资年担保月均余额(担保机构为其股东的担保额按70%计算)不低于年月均实收资本的担保机构给予基本补偿和放大倍数补偿。同时,在市中小企业担保公司的基础上探索设立嘉兴市再担保机构,进一步完善担保体系。
  55、建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代偿损失补偿机制,对服务‘三农’和小企业贡献突出、考评优秀的小额贷款公司,给予表彰奖励;同时,对其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和营业税,3年内可由同级财政予以全额补助。
  56、加大支持金融创新示范区建设,对新引进的市外金融机构及金融相关行业,自纳税年度起6年内,其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经营团队中高级管理人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予以全额返还。
  57、加大金融支持经济发展考核力度,推动银行机构在贷款增量、贷款增幅、国资公司贷款、小企业贷款、服务业企业贷款、银行与担保机构合作、涉农贷款、余额存贷比和政银配合方面开拓创新,支持工业经济发展。
  九、落实工业企业税收优惠和减负政策
  58、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9、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60、对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企业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61、工业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服务免征营业税。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2、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3、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4、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5、工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66、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67、对地方政府、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引进国家级科研机构、国家重点高校、海外知名大学、世界500强企业,并与其共同建设的各类创新载体为引进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等高层次人才,而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可据实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68、对个人获得省政府、国务院部委以上单位科学技术奖取得的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报经省政府认可后发放的对优秀博士后、归国留学人员、浙江省特级专家等高技术人才、优秀人才的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
  69、对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70、对股权投资损失,符合条件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71、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72、工业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73、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企业集团中的下属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的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74、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在2014年10月31日前免征印花税。
  75、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工业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76、符合转型升级要求的工业企业,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报经地税部门批准,酌情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提升工业企业发展环境和服务效率
  77、建立企业应急相应机制。深入开展浙商创业创新、“双千双百”、“创先争优”等活动,落实工业企业重大项目和重点企业联系制度,设立市本级中小企业应急专项资金,有针对性地解决工业企业调度资金上的燃眉之急。
  78、提高服务企业工作效率。深化公共财政管理改革,强化提速增效的各项措施,简化工业企业财政补助项目、涉税项目的申报、审批程序,加快补助资金的拨付。对符合引领作用强、财政贡献大等条件的重大项目,可实行财政补助资金预安排制度。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提高财政政策的针对性,提升财政资金的杠杆效率。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等涉企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督促其提供优质服务。
  79、做实调查研究工作。组织开展对市本级乡镇(街道)走访工作,密切关注工业经济发展态势,掌握工业企业转型发展诉求,及时调整财税政策的支持方向和重点环节,挖掘财税工作潜能,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突出问题,推进财税工作进一步发挥好支撑和保障作用。
  80、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创立“税务手机报”、“税企通”,完善财企、税企QQ群,发挥财税协会、纳税服务志愿者队伍和纳税人之家等平台优势,充分利用各种现代媒体开展财税政策宣传活动。定期开展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财会人员政策和业务培训。将政策宣传和项目申报、税务检查和人性操作、严肃执法和文明服务有机结合起来,创新财税管理手段,优化工业经济发展环境,推进工业稳定增长,加快工业转型升级步伐。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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