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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加强2012年中秋国庆期间市场价格监管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价综[2012]19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9-27
实施时间: 2012-9-27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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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物价局:
  今年中秋、国庆"两节"相连,将出现居民出行和消费高峰。为规范市场价格秩序,保持物价基本稳定,维护人民群众利益,营造欢乐祥和的节日氛围,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电[2012]169号和山东省物价局鲁价发电[2012]38号文件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现就加强中秋、国庆期间市场价格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两节"期间市场价格监管工作
  抓好"两节"期间市场价格监管工作,对于稳定市场物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区市物价局一定要将"两节"期间市场价格监管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周密部署,全力保障市场供应和物价稳定,切实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二、加大价格监测工作力度
  各区市物价局要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青岛市价格监测条例》,进一步加强当地市场价格的监测、分析和预警工作。建立健全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制度,密切关注市场价格动态,重点监测粮油、肉、禽、蛋、菜、奶等食品类和交通运输、旅游景点门票、液化气等与节日消费相关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加强对供求和价格变动情况的分析,对倾向性、苗头性性问题及时预警。一旦价格出现明显异常波动时,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物价部门报告,根据实际情况,启动应急预案,配合有关部门通过组织调运、投放储备等措施,确保市场供应充足和价格稳定。
  三、规范交通旅游等价格秩序
  "两节"期间,各区市物价局要组织人员,重点开展对高速公路收费、公路客运、出租车等交通运输价格以及与旅游相关的住宿、餐饮、购物、停车、景点门票等价格监督检查,重点查处各种乱涨价、乱收费和价格欺诈行为。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批准的《关于2012年国庆节长假期间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工作的实施方案》和青岛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等八部门《关于重大节假日期间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的通知》(青交财〔2012〕20号)要求,在中秋和国庆节日期间,对全省、全市所有收费公路(含机场高速、收费桥梁和隧道)免收7座及以下小型客车通行费。各区市物价局要加强公路收费监管,规范免收通行费的政策公示,坚决制止违规收费行为,确保免收通行费的惠民政策落实到位。要继续落实好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制度",确保食品价格不因流通费用过高而大幅上涨。
  四、切实加强市场价格监管
  各区市物价局要在节日期间对商品零售行业开展市场巡查,要对大型购物中心、商场超市、电子商务经营者开展重点检查,严肃查处虚假标价、模糊标价、虚构原价、虚假折扣、模糊赠售、隐瞒价格附加条件、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欺诈行为,并选择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公开曝光,切实规范商品零售价格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粮油、肉、蛋、菜、奶等群众生活必需品以及当地特色食品的价格监管,重点对大型粮油批发市场、超市和农贸市场开展巡查,督促粮油经营者规范价格行为,严肃查处串通涨价、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居奇以及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粮油市场价格秩序。同时,对重点行业通过约谈、告诫、提醒等方式,引导经营者自觉遵守价格政策,履行稳价责任,规范价格行为。
  五、努力保障困难群众生活
  各区市物价局要认真执行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根据我市低收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涨情况,及时启动联动机制,做到应保尽保、应补尽补。另外,要根据当地情况研究进一步完善联动机制的具体措施。
  六、畅通价格权益诉求渠道
  要认真落实节日期间值班值守制度,安排专人负责价格投诉举报工作,确保"12358"价格举报电话24小时畅通。认真受理群众对价格、收费问题的投诉举报,耐心解答群众咨询,积极化解价格矛盾,引导群众通过理性、合法的途径表达价格利益诉求。
  另外,各区市物价局要继续认真落实我局前期已经下发的《2012年中秋、国庆两节市场检查工作方案》(青价检〔2012〕14号)的部署和要求。
  请各区市于10月6日12点前将当地"两节"期间市场价格监管工作情况,及查处的典型案例材料,通过金宏网报市价格监督检查局检查五科。金宏网名:检查五科(市场)。
  联系人:孙兆庆
  联系电话:13963931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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