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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云工商发[2012]39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工商综合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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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特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登记条件,支持民营经济加速发展
  (一)推行试营业备案制度,支持民营经济主体创业。新办的小型微型民营企业,除国家明确限制的特殊行业和需要前置审批的经营范围外,经辖区工商机关备案后允许试营业1年,试营业期内可不办理工商注册登记。1年后如需继续经营的,按规定申请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免收企业注册登记费、变更登记费和年检费。
  (二)放宽经营场所(住所)登记条件。未取得产权证的经营场所,可提交房管部门、居委会或村委会、开发区管委会等出具的使用证明或房屋购买合同;使用征用或租赁的土地作为经营场所的,可以提交土地使用证明文件或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三)在登记名称不相同的前提下,不受登记机关和所在辖区限制,允许同一申请人申请多个个体工商户登记。免收个体工商户工商注册登记费、变更登记费和工本费。
  (四)积极指导农民组织专业合作社,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冠“云南”行政区划;指导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地承包经营权等方式出资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股东登记注册公司。免收农民专业合作社工商注册登记费和工本费。
  (五)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跨地域、跨所有制、跨行业开展经营和提供服务,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开展涉农以外的各种地方特色经营活动。
  (六) 对为发展光电子、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业和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项目设立的企业,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前置审批而暂未取得相关批准文件的,可先核发经营范围为“筹办”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支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
  (七)企业注册资本(金)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企业经营范围涵盖国民经济行业3个以上大类的,可以允许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的行业。企业注册资本(金)在500万元以上,且在经营范围中有生产、加工等项目的,可以申请在名称中使用“实业”字样。
  (八)母公司注册资本(金)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至少拥有3家子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总和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的,可登记为企业集团。
  (九)允许企业办理增加注册资本(金)时不受货币资本(金)不低于30%的限制;允许内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除外)注册资本(金)延期缴付,首期注册资本(金)可在注册登记后3个月内缴纳,其余部分在规定期限内缴足。
  (十)支持企业拓宽融资渠道,指导、帮助企业、个体工商户办理动产抵押物登记进行融资,引导和支持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股权出资出质方式融资;支持企业以债权转股权增加企业注册资本(金);开展银政合作,推进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工作,指导帮助中国驰名商标企业运用注册商标专用权向银行质押贷款。
  (十一)大力推进商标战略,支持企业创建自主商标,提高企业商标意识,指导、帮助企业、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申请注册商标,支持鼓励达到条件的企业争创中国驰名商标和云南省著名商标;加大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力度。到2016年,民营企业获得的中国驰名商标达到35件以上。
  (十二)放宽中国驰名商标、云南省著名商标企业组建企业集团条件的限制;允许企业以商标专用权作价入股;在企业名称登记中加强对中国驰名商标和云南省著名商标的保护;有关部门在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科研立项、财政贴息、金融信贷等方面,对中国驰名商标和云南省著名商标企业给予优先扶持和支持。
  三、进一步落实服务措施,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优质服务
  (十三)落实登记注册“一审一核”制度,完善“简易登记事项一人核准”、“特殊疑难登记事项合议会商审批”和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制度,积极探索登记注册审批制度创新,推行登记管理授权制度,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周期,切实提高服务效能。
  (十四)落实首问责任制、首办责任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行政问责制和《行政人员服务规范化守则》规定,积极推行登记注册行政指导制度,规范审批工作流程,提供提交材料规范,完善表格示范文本,实行“预约、延时、上门”服务方式,为投资者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十五)对政府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和重点民营企业的组建,实行一企一策,前移服务和延伸服务,践行“专人负责、提前介入、提供指导、跟踪办结”服务承诺,及时办理登记注册。
  四、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教育企业自觉守法经营
  (十六)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违反注册登记管理相关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危害后果轻微的,坚持以教育纠正为主,“首违不罚”。
  (十七)公司注册资本采取分期缴付的,首期缴付以外的注册资本在法律规定出资期限内仍没有缴齐的,允许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减资至实缴数额)或注销登记;不超过法律规定出资期限一个月,并能提交验资报告证明缴齐的,不予处罚。
  (十八)对于公司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违法行为,坚持打击与预防相结合,依法恰当处理。对查处前或查处中已主动改正“两虚一逃”违法行为、注册登记后正常经营、净资产达到或超过注册资本、或已补缴出资且没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予以教育和督促整改,不予处罚。重点查处侵害债权人经济利益、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的“两虚一逃”违法行为,积极营造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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