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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云南证监局云南保监局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云金办[2012]275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云南
阅读人次: 3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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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特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目标任务
  (一)“十二五”期间确保全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贷款年增速高于全省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水平,力争每年新增贷款的50%以上用于支持民营经济。
  (二)开展专精特新优质小企业信用贷款试点3000户,其中: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等部门优选2000家左右的专精特新小微企业,省农业厅和省林业厅分别组织优选600家和400家左右的特色农业、林业产业化小微企业;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建立试点工作联席会议机制,积极推动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三)支持民营企业不断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力争实现10家民营企业上市,推动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债券。
  (四)积极引导民营资本参与股权投资,争取到“十二五”末全省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到200只,募集资金规模达到1000亿元。
  (五)积极推动保险业更好地服务民营经济加快发展,争取保险资金对民营企业投资取得新突破。
  (六)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争取小额贷款公司达到500家,推动地方金融机构健康快速发展。
  二、力争每年新增贷款的50%以上用于支持民营经济
  (七)省金融办、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要积极贯彻省委、省政府决定,协调督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确保实现“两个高于”,力争每年新增贷款的50%以上用于支持民营经济。
  (八)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和云南银监局要加强对信贷支持中小微企业的统计监测分析,完善统计报告制度,按照现有的考核办法,加强检查和督促力度,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省金融办要积极协调省财政厅增加信贷奖励资金,将金融支持中小微企业成绩纳入考核体系。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向总行争取政策,增加小微企业贷款额度,加大对民营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不断丰富和完善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
  (十)加快组建完善小企业信贷专营机构,构建专业化的经营与考核体系,完善小微企业信贷人员尽职免责机制和考评机制,改进贷款评级、授信、审查和审批等业务流程。
  (十一)强化对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以下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有效满足小微企业“短、频、快”的资金需求。
  三、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
  (十二)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地方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参与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的增资扩股和改革发展;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设立村镇银行等新型金融机构。
  (十三)鼓励民间资本设立科技、农业、林业、旅游、物流等专业性的小额贷款公司,引导外资进入小贷行业,规范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加大对我省小微企业、“三农”和县域经济发展的资金支持。
  (十四)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充分发挥政策的导向作用、政府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的引导作用、国有资本的示范带动作用、民间资本投资的主体作用、云南股权投资基金协会的行业管理服务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加强民营企业项目库建设,为股权基金投资中小微企业搭桥铺路。
  (十五)引导民间资本在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创办融资担保公司、产业投资公司、创业投资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资信调查与评估公司、典当拍卖及会计师事务所等金融中介服务机构,有序参与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的改制重组。
  四、创新金融支持民营经济方式
  (十六)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支持创业“贷免扶补”小额担保贷款的规模,把有发展潜力、诚实守信、盈利能力强的优良创业项目作为业务增长点,根据小微企业的需求,创新信贷业务和抵质押方式,大力开展联保联贷、网络循环贷款、商标专用权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并购融资、信用保证类贷款等系列信贷产品,稳步增加对小微企业的授信规模。扩大企业、个体工商户动产抵押贷款、公司股权质押贷款,拓宽信贷融资渠道。
  (十七)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民营中小企业“走出去”提供灵活高效的融资、结算、汇兑、信息咨询等金融服务。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的政策性作用,积极为民营中小企业对外贸易、投资提供政策性保险服务和融资支持。
  (十八)金融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家政策要求,落实存贷比扣除、风险权重优惠和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容忍度等优惠政策,支持地方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因地制宜制定科学、审慎的小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细则,实行分类监管、差异化监管,提升监管容忍度,不断提高监管技术和监管有效性。
  (十九)积极推进社会征信体系和现代支付结算服务体系建设。按照政府领导、人行推动、多方参与、共同受益的要求,开展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创建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逐步建立农户信用、农户资产、授信额度“三联评”,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资产抵押贷款、农户联保贷款“三联动”,政府、银行、农户“三联手”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机制。协调支持人民银行和涉农金融机构建立惠农支付服务网点,力争“十二五”期间实现全省全覆盖。
  五、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
  (二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优化信贷管理制度,建立统一的适合民营企业特点的信用评级制度,简化贷款手续,提升信贷审批效率,增加信贷规模,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努力满足民营企业的信贷需求。
  (二十一)大力推动民营企业上市,构建企业改制上市的统筹协调机制和绿色通道,简化各项审批程序,明确审批时间,提高企业改制和发行上市工作效率。
  (二十二)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信托融资等方式扩大融资规模。鼓励和支持大中型民营企业通过债券融资、股权融资和引入保险资金等方式扩宽直接融资渠道。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采用定向募集等方式增资扩股,采取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租赁融资、信托融资、基金融资等方式开展融资。
  (二十三)进一步提高保险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能力,积极开展优质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试点,推广保险保单融资业务。
  (二十四)规范和发展金融要素产权交易市场,推动民间资本的流动和重组。
  六、积极开展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化行动和金融州市行活动
  (二十五)轮流在各州市和重点县市区举办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化行动,以银企对接为重点,开展融资超市、金融培训、咨询服务,推进银行以快捷的融资速度、优惠的融资成本、丰富的融资产品服务小微企业。
  (二十六)开展金融州市行活动,省金融办分别与各州市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发挥区域和政策优势,发挥省金融办对金融资源优化配置的职能优势,重点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股权投资基金、小额贷款公司、“三农”金融服务改革创新和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化行动和协调推进各类金融机构与各地政府开展专项战略合作,形成“4+1”金融支持战略合作模式,推动信贷资金、股权投资、债券投资、保险资金、小额信贷向中小微企业的倾斜支持。
  (二十七)推进“三农”金融服务改革创新试点,在试点县市区开展林权、土地承包权、农房等“三权”抵押贷款金融创新试点,协调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就“三农”金融服务改革创新工作方面寻求政策突破、抵押担保方式的突破、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的突破,总结经验,向全省推广,提升金融服务广大农村中小微企业和广大农户的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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