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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云国土资[2012]229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国土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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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特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实行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同等待遇
  民营企业参与国土资源开发利用与国有企业一视同仁,实行同等待遇,享有国有企业享有的各项优惠政策。
  二、加大土地利用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保障
  各地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要统筹规划安排民营经济发展项目用地,为民营企业用地项目预留空间。各地按规定设立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边境经济合作区等各类园区,要统筹规划安排民营企业发展用地。各地拟设立的低丘缓坡土地开发利用试点项目区,要预留民营企业发展用地。
  民营经济项目建设用地应按用地时序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重点民营企业项目用地由省级预留用地计划指标予以保障。各州(市)要加大民营企业用地计划指标保障力度,规划建设的小企业创业基地、科技孵化器、商贸企业集聚区等要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对符合国家供地政策的龙头产业项目及效益好、投资大、解决就业多的工业、旅游、商贸、服务、物流等民营经济项目实行用地计划指标重点保障;对开发利用山区非耕地作为建设用地的,优先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对投资强度高,用地量大的建设项目,按照“统一规划,分期实施”的原则,分年度保障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确保建设项目落地。
  在保障民营经济发展项目用地上,各州(市)要确保每年批准的民营经济项目用地不少于当年批准建设用地面积的50%。
  三、做好用地分类服务和管理
  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对有合法来源的工矿废弃地复垦,可按下达的复垦调整挂钩指标,与建设用地调整使用挂钩。对地表浅层适合露天开采,三至五年内能够复垦的矿山企业采矿用地,经批准后可试行按临时用地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民营企业兴办规模化种植养殖项目所需用地,区别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分类办理用地手续。属于建设用地的,按建设用地办理用地手续;属于设施农用地的,按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属于设施农用地的,按照农用地管理,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管理、生活用房及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用于建设永久性建筑、属于建设用地的,可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办理相关手续。
  支持民营企业利用合法土地资产融资。担保公司、典当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非金融机构可以作为土地使用权抵押权人为债务人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四、提高用地报批效率
  认真贯彻落实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关于进一步改进建设用地审批工作切实保障科学发展用地的通知》(云国土资〔2012〕105号),进一步简化建设用地报件组件要求,主动指导帮助民营企业做好用地报件组件及报批工作,缩短建设用地报件组件报审周期,变“串联”审批为“并联”审批,切实提高审批效率。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和工业园区范围内,民营企业用地按照批次用地方式报批,再按具体项目办理供地手续。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于符合条件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可一并办理农用地转用、集体土地征收和土地供应审批手续,报件审查报批工作应在收到报件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民间投资工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土地供应,民营企业土地抵押登记,各项要件和手续齐备的,审查及审批工作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或办结。
  桥头堡建设相关规划中确定的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控制性单体工程、有工期要求急需开工的工程,在通过用地预审和立项审批后,建设单位可按照相关程序和规定申请先行用地。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国家产业政策,使用国有未利用地进行非农建设的,可按供地审批权限直接办理供地手续。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国家产业政策,集体企业使用县城以外乡(镇)的集体农用地或未利用地,不需征收为国有土地的,农用地转用手续可由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办理土地供应。
  积极做好州(市)人民政府行使建设项目供地审批权的相关工作。
  五、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对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和以农林牧渔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所在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对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金最低标准可区别情况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0%-50%执行。对符合山地城镇建设条件,民营企业建设项目占用25度以上劣质坡耕地进行建设的,不计入补充耕地范围,不缴纳耕地开垦费。对民营主体参与社会非营利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等,依法取得的划拨土地,在不改变原批准用途的前提下,可以办理协议出让手续。
  鼓励民营企业充分挖掘城乡存量建设用地潜力,盘活空闲、废弃、低效存量土地,建设节地型厂房,促进空闲、废弃、低效用地的二次开发。对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建筑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新增工业用地,厂房建筑面积高于容积率控制指标的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六、统筹研究解决历史遗留用地问题
  省国土资源厅对《决定》出台前民营企业历史遗留用地问题进行专题调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制定统筹解决民营企业已建项目用地遗留问题的政策措施。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按照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积极稳妥、有利发展的原则,集中精力、整合力量、多措并举、限期处理,针对不同时期、不同类别的违法用地,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建设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租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现正常生产经营的民营工业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完善建设用地手续,确保民营企业用地来源合法,权属清楚。
  各州(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进一步强化依法依规管地用地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大用地监管力度。本《意见》出台后民营企业发生违法违规用地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七、全力做好民营经济发展中的国土资源保障工作
  省国土资源厅成立加快民营经济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民营经济涉及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协调领导,定期研究民营经济发展中涉及国土资源服务保障的问题。建立民营经济发展国土资源服务与保障目标责任考核机制,在土地供应中加强民营经济用地情况的统计和分析,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确保国土资源服务保障工作与民营经济发展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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