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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科技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云科法发[2012]42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2-8-29
实施时间: 2012-8-29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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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州(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精神,特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民营科技企业的规模和质量
  (一)根据《云南省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云南省科技厅公告第24号),从2012年起,组织开展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争取首批认定1000家,逐步扩大认定规模,形成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集群。对经认定的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项目扶持、金融支持和税收优惠等,并由云南省科技厅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优先提供政策、科技文献、专利标准、技术创新、技术转移、企业竞争情报等全方位的科技咨询服务。
  (二)放宽民营科技企业投资领域,除国家明令禁止的投资领域外,一律对民营科技企业开放。鼓励和引导民营科技企业进入生物医药、光电子、装备制造、节能环保、新材料、新能源、电子信息、基础设施、科技服务等领域。
  (三)鼓励各类机构和人员创办民营科技企业、民营科技开发机构和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鼓励有条件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校办企业和国有企业,通过股份制改造,吸纳社会资金,转制为民营科技企业。
  (四)积极组织和帮助民营企业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省科技厅给予每家30万元的奖励资金,对通过复审的企业,给予每家5万元高新技术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专项补助经费,并协调相关部门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五)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申报云南省创新型企业试点,对每年经遴选确定为云南省创新型试点企业的,省科技厅给予每家50万元的研发平台建设补助经费,并积极组织和帮助成为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的民营企业申报成为国家级创新型企业(试点)。
  (六)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申报省科技厅每年培育认定的100户农产品深加工科技型企业、100个农业科技示范园、100个优质种业基地以及科技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对认定的企业在项目、资金、交流培训上给予优先支持。
  二、进一步加大对民营企业科技创新的扶持力度
  (七)以企业为项目申报和承担主体的省级科技计划一律向民营企业开放,大力支持民营企业通过承担重大科技项目,开发新产品,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掌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加快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八)鼓励骨干民营企业牵头组建一批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通过产学研合作,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支撑我省特色优势产业创新发展。对经申报遴选成为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试点的牵头企业,给予10万元工作经费补助,并积极帮助联盟申报国家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试点。
  (九)云南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技术创新)加大对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的支持,全面提升我省民营企业特别是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对申请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云南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技术创新)的民营企业,符合支持方向和条件的,优先立项支持。
  (十)鼓励民营企业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积极申报国家和省的重点新产品认定,对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和认定,每个重点新产品给予5-10万元的经费补助。
  三、进一步加强民营企业研发平台和人才队伍建设
  (十一)支持民营企业以独立、合作、联合等多种方式,加强企业技术中心、企业研究院、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院士专家工作站等研发机构建设。对获得国家和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称号的民营企业给予经费支持。对申请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的民营企业,符合条件的给予优先支持。
  (十二)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企业法人或社团法人性质的民办科研机构,对民办科研机构承担政府科技项目、引进人才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符合条件的民办科研机构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等相关政策。
  (十三)鼓励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国有企业以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研发平台开放科技资源,为民营企业提供共性、关键技术支持以及开展联合研究。大型仪器协作网、分析测试平台等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对民营企业免费或优惠开放共享。
  (十四)支持民营企业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创新型科技人才和团队,符合条件的,优先列入省技术创新人才培养对象和省创新团队支持。鼓励民营企业与国内外人才采取项目合作等多种形式,引进急需人才,对民营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引进的高端科技人才,符合条件的,优先列入省高端科技人才引进计划资助。
  (十五)进一步畅通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渠道,积极为民营企业提供职称评价服务。按照全省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委员会管理的有关要求,由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民营科技企业中从事自然科学研究和工程系列相关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资格评审工作;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积极组织开展民营科技企业初级、中级职称资格的申报评审工作。
  四、进一步为民营企业提供科技服务和科技金融支持
  (十六)建设“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完善对民营企业的科技创新服务,围绕企业对创新服务的全面需求,整合研发机构、专业服务平台、中介机构等公共资源,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形成协作联动的科技服务机制,拓宽服务渠道和方式,为民营企业提供专业化科技服务。
  (十七)积极组织实施民营企业研发项目确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等工作,切实帮助民营企业享受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技术转让免征营业税等鼓励企业科技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
  (十八)加快构筑“省科技厅、银行、担保机构、投资企业”等多方参与的科技贷款合作平台,为民营科技企业提供科技金融服务。积极推动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规模。
  (十九)积极配合保险公司开发适合民营企业的科技保险产品,鼓励民营企业投保科技保险化解产品研发与创新风险,帮助民营企业落实将科技保险费用纳入企业技术研发费用的政策,对民营企业科技保险费用支出进行补助。
  (二十)大力支持民营高新技术企业上市融资,积极开展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培育和“新三板”挂牌培育工作,省科技厅在企业上市培育的不同阶段给予相应的经费补助。
  (二十一)鼓励风险投资机构投资民营科技企业,风险投资机构投资属于核心技术开发项目、具有产业化前景的初创企业,可优先列入政府科技计划给予支持。风险投资机构投资民营企业高新技术项目的资金,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积极帮助落实相关税收政策。对大力支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风险投资机构给予风险补偿和奖励补助。
  五、进一步支持民营企业扩大国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
  (二十二)鼓励民营企业与省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开展科技合作,引进省外先进技术或以项目为纽带与省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建立长期密切的合作关系,共建研发机构。向省科技厅申报且符合省院省校科技合作项目支持条件的,给予优先支持。
  (二十三)鼓励民营企业参与科技入滇的实施,积极组织民营企业参加省政府与科技部组织的科技入滇对接会,并得到科技入滇相关项目和政策的支持。
  (二十四)支持民营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实施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和建设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民营企业向省科技厅申请认定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符合条件的优先予以支持。对民营企业引进国(境)外先进技术、资金、管理经验以及科技人员出国进行技术培训、考察、参展、参会等做好服务工作。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2012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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