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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旅游业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价[2012]80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4-19
实施时间: 2012-4-19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州
阅读人次: 244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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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广州地区旅行社行业协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规定,现将评估修订后的《广州市旅游业明码标价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广州市旅游业明码标价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旅游业的价格行为,维护旅游业正常的价格秩序,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广东省物价局旅游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经营者(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的价格行为,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旅游经营活动是指旅游业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导游及代办证照等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 旅游业明码标价是指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导游及代办证照等服务,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公开标示价格的行为。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区、县级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明码标价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旅游业实行明码标价,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七条 旅游业明码标价可采取价目表、价目牌、标价签、电子显示屏等标价方式。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开标示价格。
  第八条 旅游业明码标价统一使用经广州市物价局监制的《广州市旅行社服务价目表(牌)》和《广州市旅游景点门票价目表(牌)》(式样见附件1、2)。经营者可按监制的格式自行印制。
  第九条 旅游业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示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规范,标示醒目准确。以文字方式标价的,一律以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从事涉外旅游经营活动可同时使用中、英(外)文明码标价。
  第十条 旅行社的价目表(牌)或电子显示屏标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旅行社名称和类别、游览线路、出行天数、住宿标准、餐饮标准、交通方式、收费标准、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实行“自助游”的要注明自理项目和收费标准由游客与旅行社商定。标示最低价和最高价的,应当相应标明最低价和最高价的适用条件。
  第十一条 旅游景点门票价目表(牌)标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景点名称、门票种类、游览项目、价格、售票办法、优惠票的优惠对象和幅度、法定的免票对象、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
  第十二条 旅行社附设的购物中心、商场等应使用《商品标价签》(式样见附件3),一货一标、货签对位。标价签的内容应包括: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零售价等,并标注价格举报电话12358。
  对旅游小商品市场中一些不易标齐标价签格式内容的商品,可使用只有价格、计价单位两项内容的小商品标价签,或者使用打码机在商品或其包装盒(袋)上胶贴标价签。
  第十三条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使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第十四条 经营者应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调整价格时,应及时更改标价内容,并保存完整的价格资料,以备查证。
  第十五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 增城市、从化市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五年。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1.广州市旅行社服务价目表(牌)和电子显示屏式样
  2.广州市旅游景点门票价目表(牌)式样
  3. 商品标价签式样

相关附件:
附件1-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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