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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重新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价费管[2012]41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2-3
实施时间: 2012-2-3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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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海口、三亚市物价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行为,促进我省有形建筑市场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重新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服务收费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各建设工程招投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入场招标投标单位提供场地、物业管理和其他服务,按如下标准收费:
  (一)席位费:每次招投标活动每个席位收取100元。对需要常年租用固定场地、设施的,每月每个席位收取300元。
  (二)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服务费,按招投标额采取分档累进计收,具体按《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见附件)执行。
  (三)勘察、设计、建设监理招标投标服务费,按不超过勘察、设计、建设监理中标价的1.2%的标准收取。
  二、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单位应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1号)规定,与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脱钩,做到人员、职能分离,政企分开,规范管理。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切实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不得借助主管部门权力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三、有形建筑市场应提供如下服务:
  (一)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包括开标、评标、定标等,提供设施齐全、服务规范的场所。
  (二)收集、存贮和发布招投标信息、政策法规信息、企业信息、材料设备价格信息、科技和人才信息、分包信息等。
  (三)为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四)为政府主管部门实施监督和管理提供条件。
  四、除本通知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外,收费单位不得向参加交易,并完成交易的单位收取任何其他费用。收费单位必须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重新核定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琼发改收费〔2005〕1140号)同时废止。
  附件: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附件
  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序号
工程建设交易额(万元)
费率(‰)
备     注
1
300以下(含)
1.4
1.按差额定率累进计费。
2.上述收费中的三分之二向中标单位收取;三分之一向招标单位收取。
3.直接发包的建设工程项目交易服务收费标准为1‰。
4.收取同一项目施工交易服务费合计低于1000元时,按1000元收取。
2
300-1000(含)
1.2
3
1000-3000(含)
1.0
4
3000-5000(含)
0.8
5
5000-10000(含)
0.7
6
10000-20000(含)
0.4
7
20000以上部分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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