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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价费管[2012]59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2-7
实施时间: 2012-2-7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阅读人次: 3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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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洋浦经济发展局、社会发展局、财政局,各公办、民办幼儿园:
  新学期开学在即,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幼儿园和受教育者有合法权益,促进幼儿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207号)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幼儿园收费统一为保育教育费和住宿费。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其标准由省价格、财政及教育主管部门制定公布。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由幼儿园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根据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合理确定,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应当保持相对稳定,收费标准报备后,应维持1年不变动。
  二、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育教育费一并统一收取。
  三、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书本费和其他费用。
  四、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五、幼儿园对入园幼儿家长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教费,不得跨学期预收。幼儿中途因故退(转)园的,幼儿园应当根据已发生的实际保教成本情况退还幼儿家长一定预收费用。按月收费的,根据幼儿实际在园天数计算退费;按学期收费的,根据幼儿实际在园时间,按月退费。实际在园时间的起始时点为开学日,截止点为办理离园手续日。一学期按5个月计算,一个月按30天计算,幼儿实际在园不足30天的按1个月计算。
  六、幼儿园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
  幼儿园招生简章应写明幼儿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内容。
  七、各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制定的幼儿园教育收费政策。对违反国家教育收费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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