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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新增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价审批[2012]117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3-9
实施时间: 2012-4-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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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市、县物价局(价格监督管理局)、财政局,洋浦经济发展局、财政局、西南中沙社会发展局:
  为加强我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促进我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健康发展,维护企业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我省新增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增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项目涉及的产品及类别均按照最新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设置,新增黄曲霉素、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溶血性链球菌)等共2056个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项目,具体新增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下列产品质量检验不收检验费,由下达任务的部门拨付检验费用:
  1.对企业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的监督抽查。
  2.未纳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验计划,由各有关部门自行下达的产品质量检验。
  3.其它不允许收费的各种形式的检验。
  三、检验机构利用被检单位的仪器、设备、水、电、煤等实施监督检验,只能收取材料费和管理费,收费最高不得超过规定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30%。检验机构接受执法部门委托的检验,按规定的监督检验收费标准收取。
  委托检验需质检机构完成抽样所涉及的交通费等相关费用,在国家和省未出台规定之前,由检验机构与委托抽样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
  产品质量检验未按全项(整机)检验的,应按单项检验收费标准计收检验费。
  四、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各种学会、协会不得向企业和检验机构收取任何形式的管理费、手续费。
  由于检验机构的原因,造成检验样品丢失或损坏,需重新抽样的,其样品费由检验机构支付。
  受检单位和个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验,其检验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五、各级产品监督检验机构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实行收费公示,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收费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非税系统征缴,实行银行代收,收支纳入省本级财政预算管理。
  六、本通知自2012年4月1日起试行2年,试行期满后需重新申报审核。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税务厅琼价费字〔1993〕44号、〔1994〕290号文件以及过去有关收费规定与本通知内容有抵触的,以本批复为准。
  附件:1、海南省新增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表一)
  2、海南省新增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表二)

相关附件:
海南省新增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表一).xls    
海南省新增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表二).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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