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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车用压缩天然气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价价管[2012]338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6-15
实施时间: 2012-6-2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阅读人次: 2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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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海口、三亚、儋州、琼海、文昌、临高等市县物价局,海南中油深南石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海口大众天然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海口鑫元天然气技术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理顺车用压缩天然气(以下简称G)与汽油的比价关系,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0〕211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调整G价格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理顺油气比价关系,建立油气价格联动机制。将我省G与90号汽油的比价关系确定为0.75:1。当市场90号汽油最高零售价格变动时,G销售价格随之调整,保持G与90号汽油0.75:1的比价关系不变。
  二、目前,我省90号汽油最高零售价格为7.65元/升(含0.90元/升车辆通行附加费),按照G与不含车辆通行附加费的90号汽油价格0.75:1的比价关系,将G销售价格统一调整为5.06元/立方米。
  三、G销售价格调整后,继续实行差别价格政策对城市公交、出租汽车用气进行价格直补,保持城市公交、出租汽车用气价格基本稳定。即:海口地区加气站对出租车、城市公交车销售价格仍为3.76元/立方米;其他市县加气站对出租车、城市公交车销售价格仍为3.96元/立方米;加气站对其他社会车辆销售价格统一调整为5.06元/立方米。
  四、加气站G销售价与其结算价之间的差价收入,统一上交省财政。
  五、G生产经营企业要做好产销衔接工作,保障市场供应;要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在加气站的醒目位置标明各类车辆G销售价格,严格执行政府价格政策。
  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G价格政策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违反价格政策行为;要加强与新闻媒体沟通和联系,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以上价格从2012年6月20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文不符的一律以本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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