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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共用水电费用分摊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琼价费管函[2012]377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7-4
实施时间: 2012-7-4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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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琼海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博海·假日风情小区物业服务公司前期物业水电公摊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将博海·假日风情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共用水电费用分摊问题函复如下:
  一、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六款“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水、电费用等,由业主根据实际消费分摊。具体办法由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2011年5月1日,省物价局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共用水电费分摊办法》,对我省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共用水电费用分摊作出明确规定。
  二、关于博海·假日风情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共用电费用分摊,2009年4月至2011年5月1日以前按照《海南省城镇住宅小区用电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2011年5月1日以后按照《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共用水电费分摊办法》规定执行。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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