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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价费管[2012]418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7-18
实施时间: 2012-7-18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阅读人次: 249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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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物价局,洋浦经济发展局:
  近年来由于物价水平不断上涨,我省驾驶培训行业人员工资、油料、教练车辆、训练场地等成本不断增加,同时为适应新的考试规则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和《海南省定价目录》等规定,现就改革完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管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计时收费,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各法定培训机构在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可适当下浮,幅度不超过10%。下浮收费的,需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具体标准见附件。
  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标准包含报名、教材、表格、资料、计时IC卡、燃油、场地训练、道路训练、加班、结业证书等费用,各培训机构不得以任何名目再向学员收取其他费用。
  三、为确保培训质量,从源头控制交通事故的发生,各培训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培训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培训,不得缩短培训学时和减少教学环节,不得违反政府指导价规定开展恶性竞争。省物价局将根据培训管理要求及培训成本变化等情况,按规定程序适时调整收费标准。
  四、对考试不合格需要再次培训的学员适当优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时满后,参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驾驶许可考试,科目一不合格者由原培训学校免费继续培训,科目二、科目三第一次不合格者由原培训学校免费培训,以后考试仍不合格者,由学员自愿购买培训学时,其中第二次不合格者按计时收费标准的80%收取培训费,第三次以后仍不合格者按计时收费标准的60%收取培训费。
  五、为体现合理公平的原则,凡是报名并缴纳培训费的学员,因退学或转学,各培训机构在扣除实际发生的学时费用后,剩余费用应全额退还给学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学员的培训费。
  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各培训机构应在报名收费醒目位置公示收费培训内容、培训学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退学规定,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发票,按规定照章纳税。
  七、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各类价格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予以查处。
  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已报名并缴纳培训费的,仍按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汽车摩托车驾驶员培训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琼发改收费〔2008〕34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表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表
 

培训车型
考试
科目
培训学时
学时收费/元
收费
标准
(元)
备 注
理论
操作
合计
理论
操作
城市公交车(A3)
全科
31
67
98
3
62
4200
 
大型货车(B2)
全科
30
66
96
3
60
4080
 
牵引车(A2)
全科
31
59
90
3
61
3720
 
大型客车(A1)
全科
31
55
86
3
60
3360
 
中型客车(B1)
全科
31
55
86
3
60
3360
 
小型汽车(C1)
全科
30
56
86
3
52
3000
 
小型自动挡汽车(C2)
全科
30
56
86
3
54
3100
 
残疾人专用自动挡载货汽车(C5)
全科
30
56
86
3
43
2500
 
低速载货汽车(C3)
全科
30
30
60
3
44
1420
暂不调整
三轮汽车(C4)
全科
30
30
60
3
19
700
三轮摩托车(D)
全科
28
25
53
3
15
400
两轮摩托车(E)
全科
28
25
53
3
13
300

  说明:1、以上收费标准不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驾驶许可考试费、办证费和卫生部门的体检费。
  2、1学时等于1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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