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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云人社发[2012]189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劳动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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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特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加大人才支持力度,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一)鼓励公务员提前退休创业。按照公务员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工作年限满30年的;或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进行创业。
  (二)鼓励公务员辞职创业。对有创业项目,符合辞职条件,依法辞职的公务员,所在机关应当给予支持和鼓励,不得设置法律规章规定以外的任何附加条件。辞职由公务员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及时审批,及时送达《公务员辞去公职批准通知书》,及时办理公务移交手续。
  (三)鼓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事民营经济活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创办民营企业或到民营企业工作要求提前退休的,在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本人自愿,组织批准,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到民营企业兼职,取得合法收入。
  (四)鼓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留职创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可以留职创办民营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在3年内保留其原有身份、职称及人事关系,档案工资正常晋升。留职创业人员3年期满后愿回原单位的,由单位收回;不愿回单位的,可以调离或者辞职。
  (五)支持民营企业引进海内外人才。民营企业需要从海内外引进各类人才的,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人才服务机构应积极做好相关服务工作。在年度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招聘中,专门面向民营企业发布岗位需求征集通知,为民营企业和各类高层次人才搭建引进平台和桥梁。各级人才服务机构要为到民营企业工作的人才提供服务,认真做好大中专毕业生等人才到民营企业的就业、落户、档案管理、社会保障等方面的人事代理工作。
  二、全面落实就业扶持政策,支持民营企业发展
  (六)给予民营小、微企业同等待遇。对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且符合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条件(除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企业外)的小、微型民营企业,在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方面,给予同等待遇。
  (七)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扶持。对于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的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民营小、微企业,或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分别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25%(超过100人的企业分别达10%、12%)以上,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民营小、微企业,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扶持。
  1、给予贷款扶持。给予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贷款的具体金额根据民营小、微企业经营需要和还款能力,由小额担保贷款的借款人与担保机构、承贷金融机构约定。
  2、给予财政贴息。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申请的小额担保贷款,在2年贷款期限及200万元额内,由财政给予基准利率的全额贴息。贴息资金由各级财政承担,比例:中央财政贴息25%、省财政贴息50%、州市财政贴息25%。
  3、给予二次贴息贷款。对于市场前景好、继续增加吸纳就业、按期还款的劳动密集型民营小、微企业,可给予二次贴息贷款,金额不超过20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
  4、探索利用担保基金为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民营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鼓励财力状况较好的州市(县)在保证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需求的情况下,为劳动密集型民营小、微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提供贷款担保服务(提供担保或部分担保)。
  (八)加大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对劳动密集型民营小、微企业扶持力度。在“十二五”期间,全省通过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劳动密集型小企业5000户以上。其中,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劳动密集型民营小、微企业的户数,不低于扶持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总户数的50%。
  (九)鼓励个体工商户尽快升级为企业。对于经营规模较大(20人以上),吸纳的就业人数较多(达到劳动密集型民营企业招用就业人数比例),承诺2年内升级为企业的个体工商户,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扶持。
  (十)民营企业可以享受相关的就业政策。民营企业组织新聘用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可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在民营企业设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可享受见习补贴;民营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毕业年度的高校毕业生,可以享受政府补贴的创业培训。
  三、健全服务体系、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
  (十一)进一步健全人事人才、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体系。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把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服务民营企业发展作为部门重要的工作,将为民营企业提供人事人才、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等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为各类人才到民营企业创业发展提供条件,为创办或到民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才提供服务。
  (十二)提供人才评价服务。在民营企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需要申请评职称的,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云南省非公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服务办法(试行)》(云人社发〔2011〕249号)的相关要求和规定,积极做好服务工作。
  (十三)纳入评选奖励范围。在民营企业中做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纳入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评选范围,并给予适当倾斜。
  (十四)社会保障政策。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民营企业工作的,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年限,可视为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
  (十五)审批权限。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求从事民营经济退休、提前退休、辞职和留职创业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办理提前退休的,须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
  各州、市人社部门贯彻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具体意见由各州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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