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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生产能力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工信煤行[2012]84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2-2-10
实施时间: 2012-2-10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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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监狱管理局,云南煤化工集团公司,各涉煤企业集团: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煤矿生产能力管理,规范煤矿生产行为,促进安全生产,根据《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和《云南省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生产能力核定和确认
  (一)核定和确认范围及方法
  1、符合国家和我省煤矿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持“六证”合法生产矿井(坑);
  2、经批准建设并已完成竣工验收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矿井的矿井(坑):必须及时依据批准的竣工验收批复文件,逐级申请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对其投产能力进行审批确认,同时逐级申请变更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能力;
  3、履行了相关审批手续,实施技术改造并通过竣工验收矿井(坑):必须及时依据批准的竣工验收批复文件,委托有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核定,核定完成后,逐级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申请对其生产能力核定结果进行审批确认;
  4、通过机械化改造提高生产能力的矿井(坑):必须按《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云南省安监局关于煤矿实施机械化改造提升生产能力的处理意见》(工信煤行[2011]781号)精神,及时申请进行生产能力重新核定,并委托有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核定,逐级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经省级会审后,批复其生产能力。
  (二)相关要求
  1、各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监狱管理局,云南煤化工集团公司及其它各涉煤企业集团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调研摸底,精心组织,积极安排部署做好辖区内生产能力核定和确认工作。
  2、符合重新核定能力范围的矿井企业必须委托有资质的核定单位开展核定工作;符合确认能力范围的矿井企业必须抓紧逐级向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上报申请和相关文件。
  3、核定资质单位接受委托后,要组织有关技术人员按照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深入煤矿现场、深入井下,对各系统环节能力严格计算,实事求是地编写《生产能力核定报告》,并按规定附相关支撑性文件及资料。
  4、各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监狱管理局,云南煤化工集团公司及其它各涉煤企业集团要认真组织对《生产能力核定报告》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并开展现场核查,及时上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5、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委托省工信委煤炭行业技术审查专家委员会对每一矿井核定报告进行认真审查,根据资料审查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对审核把关不严的管理部门将进行通报,对随意改变核定标准、弄虚作假的核定单位将取消其核定资质。
  5、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审批确认生产能力后,各煤矿企业必须及时按新批准的生产能力变更煤炭生产许可证。
  二、监督管理
  (一) 落实主体责任
  煤矿矿长是本煤矿生产能力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对《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生产能力的执行情况进行管理。煤矿必须依据登记的生产能力,按照均衡生产原则,安排季度、月度生产计划,合理组织生产。严防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二)建立依法生产公示制度
  煤矿企业要建立依法生产公示制度,每个生产矿井要在井口醒目位置对《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生产能力、批准的生产煤层、批准的采掘工作面个数和名称、入井人数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三)进一步加强煤矿生产能力的监督管理
  各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监狱管理局,云南煤化工集团公司及其它各涉煤企业集团要进一步加强对辖区范围内煤矿及所属煤矿生产能力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监督检查和管理的重点:一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级煤炭有关加强生产能力管理的一系列文件精神情况; 二是各煤矿月度、季度按核定能力科学合理组织生产的情况;三是生产能力计划安排情况,是否存在超能力安排计划情况,四是煤矿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采掘工程平面图、生产调度统计台账、销售部门台账和结账凭证等原始资料;五是季度原煤产量实际完成情况,是否控制在核定能力范围内;六是新投产的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矿井和经批准调整生产能力的矿井(坑),按新批准的生产能力及时变更煤炭生产许可证情况;七是原煤产量上报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数字与上报统计部门数字是否一致等。
  二O一二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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