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增值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工信资源[2012]250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2-4-26
实施时间: 2012-4-26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阅读人次: 308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州市工信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精神,我省印发了《云南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增值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4号)。为了落实公告有关规定,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审核认定细化要求等工作规则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2]584号)要求和我省在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中的实际,进一步规范我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申请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中第一项至第四项、第五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9]16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第一条、第三条第一项至第七项、第四条、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八项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规定给予增值税或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需取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颁发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二、各州(市)工信委在指导协助企业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时,要按照《关于印发云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云工信资源[2011]122号)第十条规定和申请享受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税收优惠政策已明确的技术标准组织备齐合格认定材料,并按第十条规定申报材料的顺序装订材料。具体要求如下:
  (一)第十条第一项第3点规定提供 “申请资源综合利用认定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文件和县级以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保达标排放证明或环境监测报告”和第二项第5点规定提供“县级以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保达标排放证明或环境监测报告复印件”,如环境保护验收文件无法提供,则可提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所提供的环境监测报告无是否达标排放结论的,则还须提供环保部门出具的是否达标排放证明。
  (二)第十条第一项第5点规定提供“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具有产品质量检验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近期申报认定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复印件”,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必须是申请认定近6个月内的。
  (三)第十条第一项第6点规定提供“利用资源的来源和量的供货合同或证明”,所提供的供货合同或证明有效期限须在1年以上并涵盖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认定当月,供货合同无有效期限的不能认定。
  (四)第十条第一项第7点规定提供“具有检测资质单位出具的综合利用资源的检验分析报告复印件(省内无该检测项目的,由申报单位提供)”,所提供的检验分析报告必须是申请认定近6个月内的。
  (五)第十条第一项第9点规定提供“企业对所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书”,所提供的承诺书必须有申请认定企业和企业法人代表签章。
  (六)第十条第二项第4点规定提供“建设(或改造)综合利用发电工程项目的批复和竣工验收合格文件复印件”,属于国家审定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的企业,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提供;属于在本省审定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的企业,出具的竣工验收合格文件主要是提供:发电项目竣工总体验收文件或发电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文件和发电项目土建工程质量验收文件复印件。
  三、州市工信委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在指导协助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的企业工作时,要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07]1564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审核认定细化要求等工作规则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2]584号)规定组织备齐认定材料,按《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申报范本》要求整理认定材料,出具现场核查情况报告,并于每年4月底前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四、州(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初审委员会现场查验报告要严格按云工信资源[2011]122号第十六条以及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中明确的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认真如实撰写。
  五、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每年进行4次集中认定审查,认定时间分别是每年的3月、6月、9月、11月。各州(市)工信委应于每年的2月、5月、8月、10月将企业完整合格的申请认定材料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鉴于我省财税部门从2012年5月1日起,对享受财税[2011]115号文税收优惠,实行《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管理,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决定2012年5月专题组织一次涉及财税[2011]115号文税收优惠产品(项目)的认定审查。请各州(市)工信委会同财政、税务部门抓紧时间组织好初审认定工作,并于2012年4月30日前将企业申请认定材料以及初审意见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六、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企业,按照云工信资源[2011]122号第二十五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认真填写附表5和附表6,完成资源综合利用统计软件的统计数据电子文本的制作,按照规定时间上报属地州市工信委。各州市工信委经汇总、分析后,按照规定及时将当地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企业季度及年度报表(加盖公章)及其电子版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七、州市工信委会同财政、税务部门每年要对属地的认定企业和关联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和了解,按照云工信资源[2011]122号第二十四条规定,按时将检查专题报告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未按时上报材料的州市,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将不予受理当年该州市申请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材料。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 深地税发[2009] 2009/4/30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厦经环资[2011] 2011/1/11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管理若干 闽国税发[2003] 2003/9/19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公布2009年第二批广东省资源综 粤国税函[2009] 2009/10/9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海岛实业有限公司等资源综合利用 琼国税发[2003] 2003/8/1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定安金双龙水泥有限公司认定资源综 琼国税发[2003] 2003/5/22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 浙地税函[2009] 2009/5/6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资源 浙经信资源[200 2009/6/1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豫国税函[2005] 2005/6/13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02 皖税函[2021]15 2021/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