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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财企[2012]284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9-6
实施时间: 2012-9-6
法规类型: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阅读人次: 4903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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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特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导向作用
  (一)继续完善融资担保体系建设
  按照《云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融资担保行业监管部门工作职责,做好融资性担保公司准入、退出、日常监管、风险管理等工作,建立融资担保行业风险控制和绩效考评机制,着力培育100户实力强、管理规范、信誉好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鼓励融资担保公司积极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担保服务。省级财政将利用现有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对融资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的代偿损失、风险管理、资本金予以补助,对金融机构新增中小企业贷款给予奖励,提高融资担保和金融机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积极性。进一步发挥我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厅际联席会议的作用,改善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的政务环境,积极搭建融资担保机构、民营企业和金融机构共同参与的融资平台,促进多方交流与合作,破解民营经济发展的贷款难、担保难问题。
  (二)加大对民营经济的支持力度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省委、省政府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积极筹措资金,加大投入力度,建立财政扶持民营经济发展投入逐年增长的长效机制。省加快非公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更名为省加快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2012年资金规模增加到2亿元,2013年起视省级财力情况和需要加大支持力度;要通过盘活存量资金等方式,加大对民营经济发展的资金支持力度,省级各相关部门用于扶持产业及企业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支持民营经济的比例不低于70%,重点支持民营经济开展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市场开拓、节能减排、人才培养、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等。
  (三)探索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各级财政部门要创新财政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资金投入模式,省级财政将积极争取中央支持,待财政部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政策明确后,按照财政部的要求,积极落实地方配套资金。通过争取中央支持、省级配套和吸引民间投资等,壮大发展基金规模,采取“保本微利、有偿使用、滚动发展”的方式,对民营经济创业、成长和上市培育给予支持,更好发挥财政资金的撬动作用,缓解政府对民营经济发展投入的资金压力。
  (四)加快推进地方特色产业发展
  发展特色产业,有利于推动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的转化,夯实财源基础。按照省第九次党代会提出“实施特色产业发展及财源建设行动计划”的部署,省级财政将依托中央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积极筹措资金予以配套,以民营经济为支撑,推进特色产业发展及财源建设行动计划,通过实施“企业销售收入创亿、企业上市培育、成长型企业扶持”三大工程,对有色金属、黑色金属、磷化工、生物医药、装备制造、蔗糖加工、粮油制品、林纸加工、饮料制品、茶制品、果蔬加工、畜禽加工、橡胶制品等13个产业的1800户企业给予重点支持,加快培育地方特色产业成长型企业,增强民营经济对特色产业发展的支撑作用,壮大民营经济发展规模和实力。
  (五)提高财政资金绩效管理水平
  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财政资金监管职责,加强对财政资金到位、使用及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省级财政安排的非公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企业技术改造补贴等18项专项资金,将建立覆盖资金管理全过程的八项管理制度,各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制度落实。一是建立网络申报制度。专项资金通过网络申报系统进行报送,扩大财政政策知晓面,提高财政资金安排透明度。二是建立项目核查制度。切实加强对项目真实性、材料完整性的现场核查,实行逐级负责,严把项目审查关。三是建立资料承诺制度。申报资金的单位或企业应提供材料真实性承诺函,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为建立财政扶持资金责任追溯奠定基础。四是建立中介审计制度。加强对企业申报项目自筹资金的核查,申报财政资金需提供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自筹资金投入情况报告,确保资金到位和项目的顺利实施。五是建立专家评审制度。进一步完善专家评审制度,组织有关方面专家对计划扶持项目进行评审,提高财政资金安排科学性和民主决策水平。六是建立项目公示制度。将拟扶持项目在省级主管部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推进阳光财政建设。七是建立对标管理制度。以“产业发展、财政增收、扩大就业、拉动投资、服务三农”为目标,对财政扶持的民营经济发展项目进行目标考核,推行绩效管理。八是建立项目验收制度。围绕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借鉴部分专项资金现有的验收模式,建立全面系统的项目验收制度,提高财政资金安全性和使用效益。
  (六)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力度
  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应当安排不低于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其中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的份额应当安排不低于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18%。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要切实落实国家和本省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规定,凡是中小企业能够提供的服务,原则上向中小企业购买,确保各级政府采购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比例达到项目年度项目预算总额30%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型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预算总额的18%。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对小型微型企业产品可视不同行业情况给予6%--10%的价格扣除。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与政府的采购项目,小型微型企业占联合体份额达到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推进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鼓励为小型微型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提供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和融资担保等服务。
  二、不断加大税收优惠扶持力度
  (七)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1.个体工商户和个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和劳务收入不满20000元,免征增值税;按次(日)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不满500元,免征增值税。
  2.民营企业从事农业产品、农业生产资料、资源综合利用、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残疾人就业和用品、软件产品、农民专业合作社、宣传文化、医疗卫生、边销茶、黄金、钻石、铂金、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拍卖行、寄售物品、典当业、免税商店、进口仪器、设备、煤层气等销售产品、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符合国家税收有关规定的,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3.民营企业生产的航空煤油享受暂缓征收消费税的优惠政策;民营企业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享受免征消费税优惠政策;民营企业以进口葡萄酒为原料继续生产葡萄酒的,准予从当期应纳消费税额中抵减《海关进口消费税缴款书》注明的消费税;民营企业生产的子午线轮胎享受消费税免税优惠政策;民营企业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纯生物柴油,符合有关规定的,享受免征消费税优惠政策。
  4.对民营企业购买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对民营企业购置的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民营企业有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其他情形的,按照规定免税或者减税。
  5.民营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享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6.民营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享受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三年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7.民营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享受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三年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8.符合税法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民营企业,享受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在规定期限内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
  9.经认定为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民营企业,享受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0.民营企业主营业务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可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
  11.民营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享受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依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的优惠政策。
  12.民营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为主要原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产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享受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的优惠政策。
  13.民营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享受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的优惠政策。
  14.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报经省政府批准,可以减征或免征。
  15.在2014年底以前,对符合小型微型条件的民营企业免收税务发票工本费。
  16.对民营企业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
  (八)落实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1.对经国家和省有关部门认定的小微企业创业基地,5年内给予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创业基地内符合小微企业标准的企业,自注册登记之日起,给予免征5年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税。
  2.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营业税差额征税办法,即纳税人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可扣除的支付款项(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计征营业税。营业税差额计税应税行为的适用范围、扣除原则、凭证及扣除项目合法性审核管理,按照《云南省营业税差额征税工作指南》(另行发文)的要求执行。
  3.对租赁个人房屋进行经营活动的,涉及租赁房屋的各项地方税收,按住宅(包含营业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个人所得税等四税二费)5%、非住宅(包含营业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六税二费)12%的综合征收率征收。
  4.对“二手房”交易中,个人转让非住房取得的所得,能提供房屋原值(建造成本)、缴纳的税金及合理费用原始凭证的,按减除上述后的财产转让所得,依20%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不能提供房屋原值凭证的,税务机关可以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按照交易额的1%征收个人所得税。
  5.对民营经济纳税人,免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从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型企业和符合小型微型企业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主管地税机关进行备案登记后,可免收税务发票工本费。
  三、继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九)各级财税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从推进我省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支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财税政策,加大调查研究工作力度,研究新办法、出台新举措,不断完善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财税政策体系,全力支持民营经济发展。
  (十)各级财税部门要对执行国家和省级已出台的涉及民营经济发展的税收优惠、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等政策进行检查,确保各项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财税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十一)各级财税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体和信息网络,加大有关财政税收政策的宣传力度,使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时准确地了解掌握有关信息,为其享受财税优惠政策、获得资金支持提供便利条件。
  (十二)各级财税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指导民营经济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民营经济财务运行情况的统计分析,对民营经济发展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进行监测,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十三)各级财税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文件精神,把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和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作为依法行政检查和执法监察的重要内容,做到组织领导到位、工作措施到位、监督检查到位、政策落实到位。

相关附件: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省委  省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实施意见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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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野网友   2012年10月26日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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