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劳动就业 >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援企稳岗活动的意见
发文文号: 苏人社发[2012]338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2-8-9
实施时间: 2012-8-9
法规类型: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250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十二届三次全会精神,主动服务企业,促进经济平稳发展,决定在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开展援企稳岗活动,以实际作为支持企业稳定发展和劳动者稳定就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紧紧围绕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目标,坚持稳中求进的总基调和又好又快的工作导向,结合省委、省政府开展领导干部下基层“三解三促”活动,以“送政策、送培训、送人才、送服务”为主要内容,通过主动服务、贴近服务、优质服务、创新服务,着力解决企业面临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方面问题,全力帮助企业缓解面临的发展困境和压力,促进企业稳定发展和员工稳定就业,以实际行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二、活动主题
  开展“四送到企”,服务实体经济。
  三、主要措施
  (一)全面落实就业优惠政策,帮助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1.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加大对劳动密集型小型微型企业的扶持力度,进一步放宽贷款额度及担保手续等限制,简化操作程序,对当年吸纳符合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条件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型微型企业,根据实际吸纳人数,按照每人不超过10万元,最高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标准发放财政贴息贷款,切实帮助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小型微型企业缓解融资困难。
  2.落实各项就业补贴。对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按照其为所招用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对企业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用足用好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范围试点政策,统筹地区在确保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下,对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职工队伍,并承诺本年度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对连续5年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在生产经营困难情况下积极组织职工开展在岗、转岗和技能提升培训,实施主辅分离改革改制等措施,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适当安排职业培训补贴,降低企业的职工培训成本。对依据《企业破产法》实施重整企业的无生活保障职工,各地可发放一定数额的生活补助费,重整后的企业必须优先录用原企业职工。
  3.缓解社保缴费压力。对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规模较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后基金当期收支仍有结余的统筹地区,按照《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省政府第72号令)报批程序,可以申请将失业保险企业缴纳部分的费率一次性从2%降到1%。
  (二)深入开展在岗转岗培训,提高企业职工技能水平。
  4.开展企业职工岗位培训。指导企业结合岗位技能的要求,根据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对新录用和转岗的职工,通过自主培训或委托培训等方式,开展以基本技能、安全知识、操作规程、规章制度及从业素质为主要内容的岗前培训。鼓励企业加强与以培训后备技术工人为目标的职业院校合作,开展订单式培训和定岗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选择有条件的企业开展新型学徒试点,采取“企校双制、工学一体”的模式,通过企校合作培训与企业以师带徒相结合的方式,对拟录用或新录用的员工开展学徒培训。
  5.加强在岗技能提升培训。指导企业结合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对职工技能水平的要求,通过在岗培训、脱产培训、业务研修、岗位练兵等多种方式,对技能岗位职工开展技能提升培训,加快提升职工的技能水平。积极探索实行企业在职职工就读职业院校的弹性学制、学分制政策,对于完成规定培训课程和学时、考核合格的,可以获得职业院校毕业证书。把岗位练兵作为提升职工技能水平的重要手段,广泛开展企业职工岗位练兵活动,大力营造学技能、比贡献的良好氛围。
  6.完善职业技能培训政策。统筹使用城镇失业人员培训、本省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获证奖补、外来劳动力在岗技能提升培训等各类培训补贴政策,鼓励企业优先招用政府免费培训的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完善职业培训补贴直补企业的政策措施,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企业相应的培训费补贴。对企业依法足额提取使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组织职工参加培训和技能鉴定的,可以对当年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职工本人给予培训补贴。
  (三)全面加强人力资源储备,为企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7.加大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大力实施“六大人才高峰计划”。指导帮助企业高层次人才申报国家和省、市各类人才项目资助,对通过评审并落户江苏的领军人才(团队),按规定给予适当资助。指导具备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做好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申报工作,为企业引进博士后人才、开展产学研合作、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提供服务。帮助企业申报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落实国家“万名专家服务基层行动计划”,组织优秀专家与企业开展科技对接活动。加快实施“千人赴港培训计划”、“千名苏商海外培训工程”和“百名现代服务业人才出国培训计划”,为企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为海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及时办理《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
  8.鼓励留学回国人才创业。对留学人员创业园及在其园区内创业的留学回国人员创办企业,其吸纳人员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可以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9.支持企业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指导企业通过建立高技能人才培养企校合作制度、技师研修制度等方式,大力培养高技能人才。鼓励企业高技能人才参加科研机构的科技攻关和企业技术改造,支持企业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开展关键工艺攻关、技能研习和创新以及技能传承等活动。鼓励各地依托大型骨干企业(集团)建设示范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对参加技师、高级技师培训并获得相应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企业在岗职工,按规定给予一定的培训费补贴,补贴资金由地方政府和企业共同负担。
  (四)不断创新服务方式方法,提高服务企业实效。
  10.优化人力资源招聘服务。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分析、企业用工需求分析、失业动态监测分析和重点缺工企业监控,及时掌握企业用工需求和人力资源供给情况,对重点缺工企业进行“一对一”指导和服务,制定切合实际的招聘方案和用工计划,增强企业人力资源供求的匹配。建立大型招聘与日常招聘、综合招聘与专场招聘相结合的市场就业招聘机制,搭建省、市、县(市、区)、镇(街道)四级劳动用工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市场供求信息互通共享。建立重点企业招工服务“绿色通道”,定期举办专场招聘活动,并免除招聘费用。多渠道开辟人力资源输入基地,加大对口合作地区人力资源培训和对接引入,提升人力资源输入层次。建立企业用工联络员队伍,收集用工信息,建立技能人才储备数据库和大中专(技职校)毕业生求职登记数据库,提供企业急需的人力资源。
  11.加强企业劳动用工指导。坚持普遍走访和重点联系相结合,加强劳动关系形势分析研判,有针对性地出台相关政策,切实帮助企业解决涉及劳动关系的各种实际困难。指导企业依托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建立健全沟通对话机制,引导职工理解并支持企业应对经济形势的积极措施。指导企业采取灵活用工、弹性工时、弹性工资、组织培训等灵活措施,稳定职工队伍。及时发布工资指导线和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引导企业根据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和自身经营状况,合理确定薪酬待遇,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企业工资拖欠问题。指导企业依法制定适合企业实际的工时制度,简化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程序,帮助企业均衡、合理安排生产任务和休息休假时间。建立健全经济性裁员预警调控、全程指导、信息报告、监督检查等制度,对部分生产线处于停产状态的企业,指导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尽最大努力不裁员或少裁员,有序调控裁员的节奏和数量。
  12.柔性调处化解劳资矛盾。畅通劳动争议仲裁“绿色通道”,有计划地组织仲裁庭进企业,对仲裁过程中发现的企业用工管理问题,及时建议、及时提醒,尽量降低当事企业的负面影响。帮助企业完善内部争议调解机制,指导建立区域性、行业性调解组织,构建多形式、多层次、广覆盖的劳动争议调解网络,努力将各类劳动人事争议和矛盾化解在企业内部,消除在萌芽状态。坚持教育为主,注重事前告知和事中整改,积极通过定点联系、违法企业提醒、个案指导等多种形式,指导帮助企业规范劳动用工行为,降低违法用工风险。加强指导服务,组织各级专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和协理员开展简单劳资矛盾调处化解活动,深入开展“百企示范、千企培育、万企参与”劳动保障诚信工程建设,引导企业改善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水平,形成企业职工共发展、共成长、共进步的良好氛围。加强突发性、群体性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处理,及时介入化解矛盾,保障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对规模裁员企业,及时上门指导服务,努力维护就业形势的稳定。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援企稳岗活动,将其作为贯彻落实全国就业创业工作表彰大会和省委十二届三次全会精神的实际行动,作为实施更加积极就业政策和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措施,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牵头部门,制定实施方案,确保有序开展,务求取得实效。
  (二)加大资金投入。各地要积极协调财政部门,及时调整年度预算,多渠道落实援企稳岗活动工作经费以及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介绍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等政策补贴资金,保证资金及时到位。
  (三)广泛宣传发动。各地要结合开展援企稳岗活动,大力做好对劳动者和企业的政策宣传工作,重点宣传当前的就业形势,宣传国家和省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的扶持政策,宣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免费服务的相关内容,树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良好社会形象,发挥品牌效应。
  二O一二年八月九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为稳定就业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法发[2022]36号 2022/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