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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2012年部分行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人社局发[2012]31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12-5-7
实施时间: 2012-5-7
法规类型: 劳动报酬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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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企业职工工资增长,依据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按照市政府《关于颁布2012年全市企业及部分行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津政办发[2012[42号)要求,发布2012年我市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住宿和餐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以及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的行业工资指导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及本市企业工资分配政策和我市2012年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就业状况,2012年本市住宿和餐饮业的行业工资指导线基准线为10.5%,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的行业工资指导线基准线为13.5%,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的行业工资指导线基准线为18.5%,批发和零售业的行业工资指导线基准线为19%,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的行业工资指导线基准线为20%。上述五个行业,行业工资指导线的上线、下线分别为22%、7%。
  二、本市辖区内上述五个行业的企业,要结合本企业经济效益及劳动生产率情况,依照行业工资指导线安排劳动报酬增长。其中:上年度人均劳动报酬水平在本行业企业平均水平以下的,要在行业工资指导线基准线到上线的区间内确定人均劳动报酬增幅;在本行业企业平均水平以上至3倍之间的,要在行业工资指导线下线至上线的区间内确定人均劳动报酬增幅;在本行业企业平均水平3倍及以上的,人均劳动报酬增幅原则上不得突破行业工资指导线基准线。不能按行业工资指导线安排人均劳动报酬增长的企业,应向职工说明原因,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后报主管部门备案;无主管部门的,报坐落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备案。
  三、上述五个行业的企业,要根据行业工资指导线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其中规模较小、职工人数少的企业,要积极参加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依据行业工资指导线确定本企业人均劳动报酬增幅。
  四、适用行业工资指导线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结合行业工资指导线将职工收入增长作为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落实企业负责人与职工收入联动机制。同时,要根据本行业生产经营特点,合理确定一线职工范围,核实一线职工人数,近两年一线职工工资增幅低于行业工资指导线基准线的,要制订增资方案,提高一线职工工资水平。
  五、企业要加强管理,挖掘增资潜力,制定科学合理的工资分配办法、定员定额标准和绩效考核制度,确保职工工资正常增长,形成合理的内部分配关系。
  二O一二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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