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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人社函[2012]165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2-4-25
实施时间: 2012-4-25
法规类型: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2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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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绥芬河市、抚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年,黑龙江省内约有30万高校毕业生需要就业,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任务仍然非常繁重。做好就业服务工作是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基础和保障。各地要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做好2012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9号)和《黑龙江省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发[2011]111号),创新就业服务方式,完善就业服务措施,千方百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现就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面向离校前高校毕业生积极开展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进校园活动
  离校前是高校毕业生求职的高峰期,也是最需要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关键期。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提前向校园延伸,加强与当地教育部门和高校的合作,帮助更多高校毕业生在离校前实现就业。
  (一)积极开展就业创业指导进校园活动。
  1. 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企业人力资源经理校园行活动。各地要主动与高校联系,深入了解高校实际需求,积极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校园行活动,向高校毕业生介绍就业形势,宣传就业政策,解答相关问题。组织本地有影响力的企业开展企业人力资源经理校园行活动,向高校毕业生介绍企业文化、岗位需求和职业环境。
  2. 推进“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指导站”进校园。5月中旬,在鸡西市召开“黑龙江省政校联合服务大学生就业创业现场会”,大力推介政校合作服务就业创业工作联合体,加快就业创业工作指导站进高校步伐,加强大学生就业创业服务工作,积极开展创新创业教育,进行就业创业指导。组织开展就业创业报告会、职业能力测评、模拟面试等其他就业创业指导活动,不断丰富就业创业指导形式和内容。加强宣传引导,帮助高校毕业生熟知国家和本地扶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了解就业形势,合理设定就业目标,提升求职能力。
  3.实施“创业培训在校园”活动。开展在校大学生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训,开发推介大学生创业项目,组织开展创业大赛,进行校内创业孵化,引导更多高校毕业生走上创业道路。
  (二)广泛开展送岗位信息进校园活动。要有针对性地收集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特点的岗位信息,在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网上公开发布。积极举办网络招聘会、专场招聘会、供求洽谈会等公益性活动,及时向高校毕业生提供真实、有效的岗位信息。继续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民营企业招聘周活动,为高校毕业生求职和民营企业招聘搭建供需对接平台。今年年底前,各地要力争将本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网与高校校园网互相连接,以方便高校毕业生在校园内直接查询用人单位需求信息和相关信息,降低高校毕业生求职成本。要积极支持高校组织开展校园招聘活动,为有需求的高校开展专场招聘会。要统筹实施高校毕业生基础服务项目,及时发布基层服务岗位和考试信息。要广泛收集整理一批就业见习岗位信息提前送进校园,方便有需求的高校毕业生毕业后参加就业见习。
  (四)扎实开展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进校园活动。积极与当地教育部门和高校联系,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渠道,及时将职业培训政策、培训信息送进校园,帮助高校毕业生熟知政策、用好政策,引导高校毕业生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专业特点,选择参加适合的培训项目,提高职业技能水平。要积极开展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的宣传咨询活动,引导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对鉴定合格的,按规定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对高校毕业生在年度内(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岗前培训的,凭职业培训合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毕业证书或学校开具的在校毕业年度证明等相关材料,按照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给予补贴,通过初次职业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五)提升高校就业指导服务能力。要加强同当地教育部门和高校合作,为高校就业指导人员开展就业法律法规政策培训,提高政策水平。对有参加职业指导培训需求的高校就业指导人员,要主动提供职业指导培训服务,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按规定发放职业资格证书。要支持丰富和完善就业指导课程内容,提高高校就业指导的实用性。
  二、面向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深入推进实名就业服务
  各地要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作为当前就业工作的重中之重,建立完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管理制度,加大帮扶力度,使每一位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尽快实现就业。
  (一)深入调查,摸清人员底数。各地要充分发挥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基层平台的作用,对辖区内2011年及以往年份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切实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人数、年度分布、就业需求等基本情况了解清楚。从2012年起,各地要按照省厅下达的离校未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安置任务,通过办理就业报到、人事档案托管、与教育部门加强离校前后信息衔接、求职登记、就业失业登记、走访入户了解等多种渠道,摸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信息,以便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
  (二)建立台账,实施动态管理。各地要在调查了解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现状、家庭生活状况的基础上,建立《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管理台账》,做到人员底数清、专业结构清、学历层次清、就业状况清、就业创业意愿清,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施实名动态管理。
  (三)分类帮扶,提供多样化精细服务。
  1.明确责任,靠前主动服务。要建立健全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目标责任制,对每一名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都要制定帮扶计划、确定帮扶人员、明确帮扶责任、落实帮扶目标,主动靠前进行“一对一”的就业服务。积极开展“五送”(送政策、送信息、送岗位、送培训、送项目)活动,力争将就业服务覆盖到辖区内每一名有就业创业意愿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2.设立窗口,提供“一站式”服务。县以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在服务场所设立专门窗口,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岗位信息、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档案保管、人事劳动保障代理等“一站式”服务,为高校毕业生就业提供方便快捷的就业服务。
  3.一人一策,提供个性化服务。根据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愿望、求职意向、培训要求、专业特长、家庭生活状况等情况,研究制定个性化的帮扶方案,设计安排专门的服务路径和措施,采取“一人一策”的方式提供个性化就业服务。对有就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提供职业指导、各类招聘活动信息以及基本符合其需求的岗位信息;对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指导,推荐参加创业培训;对有见习需求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见习岗位信息,推荐其参加相应的就业见习;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做好人事档案托管等服务工作。
  4. 就业援助,进行托底服务。做好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家庭经济困难和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的认定管理工作,加大就业援助力度。继续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彩虹工程”,在全省范围内,开发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公益性岗位,重点对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家庭及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进行托底安置。
  (五)搭建对接平台,组织实施好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各地要加强对就业服务专项活动的组织领导,精心实施“民营企业招聘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和“高校毕业生就业网络招聘周”等就业服务专项活动。要结合市场需求,开展形式多样的招聘活动,积极为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搭建对接平台,提供全方位的服务。要会同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开展央(国)企联合招聘活动,设立或开辟专门信息发布平台和栏目,发布央(国)企招聘信息。
  (六)大力开展就业见习。各地要提前征集各见习基地见习人员需求,全面掌握见习需求总量。多渠道了解掌握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倾向,对有意愿参加就业见习的毕业生进行登记备案。通过网络、报刊等渠道及时向各见习基地和高校毕业生发布见习信息,积极为高校毕业生与见习基地搭建对接平台。进一步完善就业见习制度,落实就业见习补贴政策,切实维护见习高校毕业生的自身权益。加强对见习单位的指导、监督和评估,规范见习管理,保证见习质量,提高见习后的就业率,对见习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就业见习长效机制。加强见习政策的宣传引导,形成毕业生积极响应、社会各界广泛支持、各类用人单位主动参与的良好社会氛围。
  (七)扎实推进创业服务。深入推动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设立高校毕业生创业专项“种子”资金,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启动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和实训基地建设,整合利用现有优质资源,以创业苗圃、创业孵化和加速孵化三个阶段为重点,打造“苗圃抚育、中心孵化、社会助推”三位一体的大学生创业模式。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简化创业手续,积极落实好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和落户等创业扶持政策。着力做好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工作,鼓励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八)依法保障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要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规范职业中介机构行为。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重点加大对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检查,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履行质量,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依法维护高校毕业生合法权益。要根据女高校毕业生、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以及大城市高校毕业生低收入聚集群体的特点,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落实相关就业扶持政策,要认真落实就业体检中取消乙肝项目检测的规定,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平等就业权利。
  三、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宣传工作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牢固树立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首位意识,切实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形成主管领导亲自抓、行政职能部门政策支持、工作机构和基层平台共同实施的就业服务工作格局。要将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列入当地就业工作联席会议重要议程,加强相关部门的联系协作,发挥各部门职能优势,落实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扶持政策,共同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各级政府为高校毕业生就业提供的政策和措施,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行行可建功、处处能立业、劳动最光荣”的就业观和成才观,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良好舆论氛围。
  请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5月20日前将本地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具体方案报省厅公共就业服务处。按时向省厅就业促进处上报《离校未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情况统计表》和《离校未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及其它流向实名制台帐》。
  联系单位:公共就业服务处
  联 系 人:龚春宝
  联系电话:0451-87130185
  Email: hljgcb@
  附件:1.离校未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情况统计表
  2.离校未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及其他流向实名制台帐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相关附件:
1.离校未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情况统计表.xls    
2.离校未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及其他流向实名制台帐.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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