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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数据核实及初始化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国税函[2012]233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9-24
实施时间: 2012-9-24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370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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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省直属税务分局 :
  为顺利推进“营改增”试点工作,根据省局的总体工作部署,现将有关数据核实及初始化工作事项明确如下:
  一、工作原则
  (一)统一思想,统一行动
  全省各级国税部门要统一思想,统一行动,严格按照省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全面动员,全员参与
  “营改增”试点工作,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广泛而深远,全省各级国税部门要全面动员,全员参与,保证“营改增”数据准备及初始化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统筹安排,提高效率
  数据准备及初始化工作涉及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税种认定、定额核定、银税协议、税收优惠、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等多项内容,时间紧、任务重,各地要统筹安排,提高工作效率。
  (四)优化服务,方便纳税人
  各地在做好数据准备及初始化工作的同时,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设置专门窗口,提高服务质量,为纳税人快捷、方便办理涉税事宜提供条件,合并办理“营改增”所需的各类涉税事项,减少纳税人上门次数。
  二、工作内容
  (一)核实确认
  各县(市、区)局从地税取得2012年8月1日前办理登记的营改增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及其他征管信息后,及时将数据上传给省局信息中心,由省局信息中心统一导入中间平台。中间平台主要功能:一是完成纳税人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确认;二是修改或者补录地税提供的纯地税管户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并导入CTAISV2.0系统;三是提供各类地税报送的征管信息查询统计。导入中间平台的数据经清分后,分出国地税共管户和纯地税管户。各单位要认真核实修改中间平台纳税人信息,及时将信息确认后导入CTAISV2.0系统。
  对于少量可能出现的地税税务登记号重复无法导入等特殊情况,省局将名单退回给各县(市、区)局,由各单位核实修改后自行录入CTAISV2.0系统。对于国地税共管户,国税税务登记状态与地税不一致的,经核实后,纳税人确属正常经营的,应在CTAISV2.0系统相应处理。国地税税务登记号相同,经核实后,非同一户的,应修改税务登记号后,自行录入CTAISV2.0。
  各县(市、区)局核实后,要按照工作计划及时将不属本次“营改增”范围、非正常户及近期无营业税申报信息且查无下落的纳税人清单反馈给地税。纳税人核实确认工作应在10月31日前完成。
  (二)数据初始化
  数据初始化是“营改增”纳税人发票开具、税款征收的前期准备,主要包括CTAISV2.0系统初始化和业务系统初始化(如防伪税控、网络发票等)。纯地税管户的纳税人中间平台在数据确认后,将会自动导入CTAISV2.0,CTAISV2.0等系统初始化基本可与中间平台同步操作。各局应统筹安排区分优先项目,对需要审批冠名发票以及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等事项的纳税人优先完成确认和初始化工作。
  1.CTAISV2.0系统初始化。主要内容包括CTAIS“营改增”升级,建立“营改增”所设立的初始化项目和对照关系,增加个体计算机定税系统的定额项目、定额依据、调整系数,设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批量认定、“营改增”纳税人减免税审批(备案)等事项工作流程。本项工作在10月10日前完成。
  2.建立个体计算机定税系统的计算公式。各局根据省局制定定额标准、定额依据、调整系数内容,根据当地情况设置具体标准,建立计算公式。本项工作在10月15日前完成。
  3.税种登记。选择税种为“增值税(营改增)”,税种登记有效期须从2012年12月1日开始。本项工作在10月31日前完成。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一般纳税人认定可以通过单户认定或者批量认定完成“营改增”纳税人认定。对于存在兼营应税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业务且已被国税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单位无须重新认定一般纳税人。本项工作10月31日完成。
  5.三方银税协议维护。对未签订过协议的纳税人签订三方协议,并在CTAISV2.0系统与财税库银系统进行三方银税协议维护。本项工作11月30日前完成。
  6.计算机定额信息采集、定额审批。主要是核定个体工商户2013年定额,执行期从2013年1月1日起,可以截止到2013年12月31日,具体由各局自定。2012年12月的定额参考地税定额,由省局在12月21日统一生成,执行期为2012年12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本项工作应在2012年12月20日前完成。
  7.冠名发票审批。各局应根据地税冠名发票行政许可的颁发情况,主动联系企业,告知企业营改增冠名发票业务的调整,督促企业及时提出申请印制发票。11月25日前完成冠名发票的审批、印刷和发放(预留5天给企业内部发放,确保12月1日能顺利开具)。
  8.发票票种核定和发票发放。主要内容是CTAISV2.0系统票种核定、防伪税控系统资格认定及发行、网络发票应用系统开票资格和行业等维护、发票领购本打印、发票销售和发放。本项工作工作量大、要求高,应确保11月30日前完成。
  9.减免税审批(备案)、汇总申报审批、其他资格认定等。减免税审批、备案、汇总申报审批、出口资格认定等涉税事项的审批应在12月20日前完成。
  10.纯地税管户税务登记证换证。部分纯地税管户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上只有一个地税章,需要换发。各局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换证计划,通过CTAISV2.0系统或者联合办证平台打印并换发的新税务登记证。换证包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新税务登记证的发放和旧税务登记证收回应当造册登记、签字。旧税务登记证收回后,应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由国税统一保管、销毁。“营改增”的纯地税纳税人在申请发票领购、减免税、资格审批等涉税事项时应先或一并进行税务登记证换证。
  (三)其他相关事项
  1.2012年8月1日后新办纳税人处理。8月1日后新办理税务登记的“营改增”纳税人,经省国税局与地税局协商,各局可以通过调整国地税联合办证平台标志(具体操作由各地自行协商),以共管户导入CTAIS,并按新开户流程进行纳税人信息补录和登记认定(税种登记有效期同样从2012年12月1日起)。之前已颁发加盖一个地税章的纳税人同样换发税务登记证。对于2012年8月1日后新增的“营改增”纳税人各地国税机关同样应确保纳税人2012年12月1日能开具国税机关监制的发票。
  2.国、地税纳税人识别号差异处理。各地在对国地税征管数据比对中,出现纳税人识别号存在差异情形的,应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意见》(浙国税征〔2005〕24号)规定,按下列规则确定:(1)企业纳税人统一按照行政区划代码+组织机构代码的原则编制税务登记代码;(2)使用身份证件号码编制税务登记代码的个体工商户,其代码为身份证件号码后加2位识别码,身份证件号码不足18位的,在身份证件号码后加0以补足18位。
  3.纳税人企业规模划型。“营改增”的纯地税纳税人企业分类(大、中、小、微型企业)由省局统一设置维护。
  4.委托代征工作。11月25日前完成对委托代征单位协议的签署和系统维护等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加强领导
  全省各级国税部门和税务干部一定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对待这项工作,精心组织实施,形成工作合力;要按照省局的要求,加强领导,落实到位,确保我省“营改增”数据准备及初始化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加强协作,密切配合
  全省各级国税部门要在省局的统一布置下,上下联合,加强协作,密切配合;要统筹安排、合理分配人力、物力资源,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省局对数据准备及初始化工作的各项要求。
  (三)加强宣传,优化服务
  此次“营改增”数据准备及初始化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工作要求高,全省各级国税部门在调查核实、数据初始化过程中,要加强对税务干部的教育与培训,加强对纳税人的政策宣传与培训,优化纳税服务措施,提高纳税人的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
  各地在“营改增”数据核实及初始化过程中碰到问题,请及时与省局联系,联系电话:0571-85278495,85278496。
  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数据核实及初始化工作计划表
  二O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修正: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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