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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国税函[2012]228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9-20
实施时间: 2012-10-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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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38号)和《浙江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及相关事项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0号)的有关精神,为保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工作能够高效、规范的开展,现将我省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2012年11月30日前(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前,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问题
  (一)试点实施前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
  各市、县(市)国税局9月20日前接收地税全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征管数据,与国税征管信息进行比对。9月30日前,筛选出已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对增值税纳税申报采用网上申报方式的,统一在2012年10月份纳税申报期通过网上申报系统,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向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制作、发送《税务事项通知书》(见附件1),告知纳税人,自2012年12月1日起提供的增值税应税服务,应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对增值税纳税申报采取上门申报方式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2012年10月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逐户发放《税务事项通知书》(见附件1),告知纳税人自2012年12月1日起提供的应税服务,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10份办理纳税申报时,未能发放到《税务事项通知书》的纳税人,10月31日前由主管国税机关上门送达。
  (二)2011年8月至2012年7月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以下称超标试点纳税人),此类纳税人包括:兼有应税服务的现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有应税服务经营已在国税办理税务登记但未进行增值税税种登记的纳税人和新登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此类试点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工作按照以下顺序开展,并于2012年10月31日前完成。
  1.超标试点纳税人缴纳营业税期间收入的确认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地税移交的征管信息以及其他途径掌握的超标试点纳税人信息,于2012年10月15日前逐户发放《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缴纳营业税期间营业收入确认通知》(以下简称《确认通知》,见附件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以下简称《认定表》,见附件3)和《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以下简称《不认定表》,见附件4)。通知纳税人在10月20日前,对缴纳营业税期间应税服务部分的营业额进行确认,并将经确认的《确认通知》和《认定表》或《不认定表》报送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未按规定期限将《确认通知》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的试点纳税人,视同为未超标试点纳税人。《确认通知》、《认定表》和《不认定表》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备查。
  2.制作并下发《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交回的《确认通知》和《认定表》或《不认定表》,分别按照以下要求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报送《确认通知》和《认定表》的
  超标试点纳税人报送《确认通知》和《认定表》时,主管税务机关暂不对《认定表》进行审批,即时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见附件5),告知纳税人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报送《确认通知》和《不认定表》的
  主管税务机关需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规定的审批权限及流程进行纸质资料的审批。
  3.纳税人信息补录
  主管税务机关应指定固定的工作人员,按照经确认的超标试点纳税人名单[指同时具备《确认通知》与《认定表》或《不认定表》(未批准不予认定一般纳税人)],在ctais系统中的“纳税人信息补录”功能模块中补录相关信息。
  4.批量认定一般纳税人
  主管税务机关应指定固定的工作人员,在ctais系统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批量认定”功能模块,进行操作。
  5.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批
  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纸质资料的审批,不进行ctais系统内的流转审批。审批后的《申请认定表》一份返还给纳税人。该项纸质文书的流转审批可适当延后。
  (三)除上述(一)(二)以外的未超标试点纳税人
  此类纳税人包括:兼有应税服务经营的现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有应税服务经营已在国税办理税务登记但未进行增值税税种登记的纳税人和新登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此项工作需按照以下顺序开展,并于2012年10月31日前完成。
  1.认定条件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2)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2.纳税人申请
  未超标试点纳税人需要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窗口提交以下资料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申请认定表》二份;
  (2)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留存复印件,复印件签注“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3)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留存复印件,复印件签注“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3.制作并下发《税务事项通知书》(见附件5),告知纳税人
  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规定的审批工作流程对纸质资料进行审批,不在ctais系统内进行流转审批,同时制作并下发《税务事项通知书》(附件5),告知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只需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案头审核,不进行实地查验,即可审批为一般纳税人。
  4.纳税人信息补录
  主管税务机关应指定固定的工作人员,按照审批过的《申请认定表》,在ctais系统中的“纳税人信息补录”功能模块中补录相关信息。
  5.批量认定一般纳税人
  主管税务机关应指定固定的工作人员,在ctais系统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批量认定”功能模块,进行操作。
  二、2012年12月1日后试点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问题
  试点实施后,主管税务机关应统一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及其相关程序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三、未兼有应税服务的原增值税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问题
  主管税务机关应统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及其相关程序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四、请各单位应统筹做好试点纳税人批量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组织工作,对认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省局反馈。
  二O一二年九月二十日

修正: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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