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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发票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向营改增非共管小规模纳税人发售发票的公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9-6
实施时间: 2012-10-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南京
阅读人次: 375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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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江苏省将于10月1日起实施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为保证营改增非共管小规模纳税人2012年10月1日起正常使用国税监制发票,实现发票的平稳过渡,现将有关发票发售事项公告如下:
  一、发售对象
  营改增非共管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原不属于国税征管范围,现因营改增政策调整划转到国税部门管理的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
  二、发售时间
  (一)2012年9月11日至2012年9月17日正常发售。
  (二)2012年9月18日至2012年9月24日,征管系统升级停机期间停止发售发票。
  (三)2012年9月25日以后恢复发售发票。
  三、发票种类
  国税监制的普通发票。
  四、携带证件和资料
  (一)地税机关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和《发票领购簿》。
  (二)发票专用章(纳税人识别号发生变化的,请更换新发票专用章)。
  (三)购票员身份证原件。
  五、发票启用时间
  营改增非共管小规模纳税人领购的国税监制普通发票应在2012年10月1日后开具,之前不得开具。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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