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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文化产业税收政策落实情况调研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财法[2012]72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2-9-19
实施时间: 2012-9-19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阅读人次: 320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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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文化厅、省广电局、江西日报传媒集团公司、江西出版集团、相关企业及单位:
  为贯彻结构性减税中对文化产业发展的支持,了解现行税收政策执行情况,推动文化企业及单位熟悉税收支持政策,现对文化产业发展中涉及的一系列税收政策的落实情况开展调研。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研的主要对象
  省直文化产业主管单位、大型文化企业、其他相关企业及单位。
  二、调研的内容
  涉及文化产业税收政策的落实情况。主要政策有:
  1、对全国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对新华书店组建的发行集团或原新华书店改制而成的连锁经营企业,其县及县以下网点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
  2、对部分党报党刊、出版物等实行先征后退100%、50%增值税政策。
  3、对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的文化活动,所售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4、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方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在规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
  5、对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宣传、文化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房产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6、文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科研的免征契税。
  7、对文化企业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营业税。
  8、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文化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9、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文化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0、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文化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11、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背景、动画、配音等设计、制作及劳务,以及动漫企业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交易收入(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在规定期限内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
  12、境内单位或个人在境外提供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在规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
  13、从事文化广告代理业务的企业,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14、创意文化产业基地、困难文化企业,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15、鼓励文化企业开展股权激励工作,对文化企业以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等形式给予职工的奖励,按照国家有关股权激励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
  16、对个人获省政府、国务院部委以上单位科学技术奖取得的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报经省政府认可后发放的对优秀博士后、归国留学人员、江西省特级专家等高技术人才、特殊人才的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
  17、出版、发行企业库存呆滞出版物,纸质图书超过五年(包括出版当年,下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缩微制品)超过两年、纸质期刊和挂历年画等超过一年的,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已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呆滞出版物,以后年度处置的,其处置收入应纳入处置当年的应税收入。
  18、对文化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19、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文化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文化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在规定期限内,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我省自2007年起先后由省财税部门已审核公布三批共84户省直转制文化名单,见赣财法[2007]61号、赣财法[2010]29号和赣财法[2012]43号)。
  21、在规定期限内,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三、调研的要求
  请相关部门、企业及单位,在职能管辖、所属单位及集团内对2010年至今已享受的政策列名说明,并尽可能提供数据支持;可享受而未享受的,说明原因;在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中建议税收政策应该在哪些方面给予支持等。
  四、报送方式
  请各调研单位形成书面调研材料,于2012年10月12日前将书面材料及电子版报送至江西省财政厅条法税政处,联系人:彭世明、刘艳,电话:0791-87287602,87287708。地址:南昌市孺子路47号,电子邮箱:nanchang_liu@。
  江西省财政厅
  2012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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