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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省属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教[2012]196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2-9-11
实施时间: 2012-9-1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4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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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有关部门,省属各高等学校:
  为引导和鼓励社会各界向高等学校捐赠,拓宽高等学校筹资渠道,进一步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经研究,从2012年起,省财政设立配比资金,对省属普通高等学校接受的捐赠收入实行奖励性补助。为规范资金管理,根据《高等教育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制定了《省属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2年高校捐赠配比资金申请材料请各主管部门于2012年9月25日前报省财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
  2012年9月11日
  省属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社会各界向高等学校捐赠,拓宽高等学校筹资渠道,进一步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省财政设立配比资金,对省属高校接受的捐赠收入实行奖励性补助。为规范资金和项目管理,根据《高等教育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财政设立的普通高校捐赠收入配比资金(以下简称“配比资金”),用于对接受社会捐赠收入的高校实行奖励补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普通高等本科学校、普通高等专科学校、普通高等职业学校,浙江省广播电视大学,不包括独立学院、继续教育和成人教育机构等。
  第四条 本办法认定的、财政资金予以配比的捐赠收入,指高校上年度通过在民政部门登记设立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接受的、符合《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捐赠收入。
  高校接受的仪器设备、建筑物、书画等实物捐赠,未变现股票、股权,以及长期设立的奖学金、基金运作利息等投资收入,财政不予安排配比资金。
  高校自行接受的捐赠收入,待条件成熟时再安排省财政配比资金,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第二章 申报及评审
  第五条 高校申请配比资金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捐赠收入来源必须合法,必须有利于高校的长远发展且不附带任何政治目的及其他意识形态倾向;
  (二)申请配比资金的项目必须具有真实的捐赠资金来源、数额及用途,具有明确的项目名称。
  第六条 高校主管部门须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要求,根据上一年度接受捐赠情况,向省财政厅提出配比资金申请。
  第七条 配比资金申请程序如下:
  (一)高校填写《普通高校捐赠收入省财政配比资金申请书》(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书》),上报主管部门。
  同时提供基金会年度审计报告。
  (二)主管部门对所属高校《申请书》进行审核后,填制《省属普通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汇总申请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汇总表》),连同《申请书》,报送省财政厅,抄送省教育厅。
  第八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可组织或委托相关机构对各学校的捐赠收入进行审计。
  第三章 配比资金的安排
  第九条 2014年前,配比资金暂按认定捐赠收入1:1的比例安排。
  2015年(含2015年)后,视捐赠收入规模变化及财力状况等因素,再确定财政配比比例。
  第十条 省财政厅根据主管部门提出的配比资金申请,审核后对符合配比要求的捐赠收入按第九条规定的比例安排配比资金,并通过部门预算管理程序拨付。
  第四章 配比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一条 配比资金的使用管理要遵循科学合理、公开公正的原则,确保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十二条 高校要将配比资金纳入预算,严格管理,统筹使用,优先用于开展教学科研活动、捐赠人指定项目配套及毕业生就业等专项支出。配比资金不得用于偿还债务、发放教职工工资和津补贴、日常办公经费等。
  第十三条 高校自收到省财政配比资金额度通知1个月内,将配比资金分配使用方案报省财政厅审定。
  第十四条 高校要建立配比资金预算执行责任人制度,加快配比资金预算执行进度。对于执行进度缓慢的高校,相应核减下年度配比资金数额。配比资金专项结转和净结余管理按照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各高校要加强对配比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项目监督与检查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对配比资金项目执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与监督,对于项目申报、资金管理中的违规违纪问题进行严肃查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暂停安排该校配比资金外,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在申报中弄虚作假、骗取国家配比资金;
  (二)截留、挤占、挪用配比资金;
  (三)违反中央、省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自行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加强对配比资金使用管理的绩效考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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