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江西省2012年家政服务工程培训工作实施方案及资金使用操作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商务厅
发文时间: 2012-9-27
实施时间: 2012-9-27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阅读人次: 265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
  现将《江西省2012年家政就业培训工作实施方案及资金使用操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并请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情况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报告。
  省财政厅 经济建设处      联系电话:0791-87287591
  省商务厅 服务贸易和商贸服务业处    0791-86246540
  附件: 2012年江西省家政就业培训指标分配表
  江西省2012年家政服务工程培训工作实施方案及资金使用操作办法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开展家政服务体系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12]14号)和《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下达2012年度家政服务体系建设项目补助资金的通知》(财建[2012]149号)以及有关业务指导文件精神,为推进我省2012年家政服务培训工作,进一步促进家政服务业发展,扩大家政服务消费,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如下工作实施方案及资金使用操作办法: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各项政策措施,坚持以服务民生、扩大内需、发展经济、吸纳就业为宗旨,以企业为主体、政府引导支持、社会多方参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从事家政服务为原则,实现财政政策引导,商务组织资源,工会打造平台,家政拓展就业,促进社会发展。
  二、工作目标
  2012年通过实施技能培训等措施,计划全省扶持10000名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从事家政服务工作。
  三、培训对象、内容及方式
  (一)培训对象。男性年龄16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女性年龄1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准备从事家政服务工作的人员。
  (二)培训内容。与家政服务工作相适应的人文社会知识、自然科学知识、医疗保健知识、职业道德基本知识及专项技能等。支持部分城市分类开展月嫂、早教师和老年护理员培训,但相关培训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该城市家政人员培训总数的50%。培训时数和教学内容详见《家政服务员培训大纲》。
  (三)培训方式。采用集中培训与自学、统一考试相结合的培训方式。
  四、实施步骤
  (一)确定承担培训任务机构(2012年7月15日-2012年9月30日)。2012年全省家政服务培训机构由各地财政、商务部门重新上报,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择优确定。
  (二)组织开展相关培训(2012年10月1日-2012年12月1日)。各承担培训任务的机构9月15日开始组织开展培训工作。一是由工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不具备自主培训能力的中小企业,可将用工需求报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有关机构,下同)并签订承诺安排就业的相关协议后,委托地方工会组织进行人员招募,由确定的工会培训机构按《家政服务员培训大纲》组织培训。二是由大型家政服务企业自主培训。大型家政服务企业按照市场需求自主招收员工,到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依托自身资源,按照《家政服务员培训大纲》组织培训。
  (三)组织检查、验收和就业(2012年12月)。各设区市商务、财政、工会部门在培训基地开展培训期间经常组织检查。工会培训机构培训的学员,考试合格并经当地商务、财政、工会部门验收后,由提供用工需求的企业按承诺安排就业。大型家政服务企业自主培训的学员,考试合格并经当地商务、财政、工会部门验收后,由家政服务企业优先安排就业。省级商务、财政、工会部门将组织联合验收组,对各培训基地培训的所有学员进行复验。
  五、资金支持方式及标准
  (一)补贴方式: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家政就业培训经费予以全额补助。按照培训大纲在指定机构完成家政服务人员培训并安排就业的,经当地商务、财政、工会部门验收合格,均可享受补贴政策。
  (二)补贴标准。家政服务人员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1000元。
  六、补贴资金的申报、审核及拨付
  (一)补贴资金的申报。家政培训机构应于每期培训结束后10日内持有关材料报所在地市级商务部门初审。申报材料包括:
  1、补贴资金申报表;
  2、申请者培训资质证明;
  3、商务部门备案记录;
  4、包含学员个人信息和培训记录的培训档案;
  5、验收合格凭证;
  6、家政培训企业与学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
  7、申请者银行账户等。
  (二)补贴资金的审核。市级商务部门对企业的补贴资金申请进行初审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认真审核相关材料,对符合补贴要求的,应按规定程序将资金拨付至相关单位;对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尽快与商务部门或申请者沟通答复。
  (三)补贴资金的拨付。各设区市要于2012年12月20日前将本地培训项目的验收报告报送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根据情况抽查复验,对验收合格的项目,由省商务厅向省财政厅写出申请资金拨付报告,省财政厅审核后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所在地财政局,由项目所在地财政局按规定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应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或超过时限未能完成验收的项目,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可取消该项目,并根据情况将培训指标及资金调剂至其他项目。
  七、工作要求
  (一)充分认识实施家政就业培训重要性。家政就业培训工程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实施家政就业培训工程,运用财政资金支持开展家政服务人员培训、供需对接、从业保障等工作,扶持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从事家政服务,不仅有利于增加就业岗位,解决当前就业困难,而且对满足居民日益增长的生活服务需求有着重要意义。各级商务、财政、工会部门要高度重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将这项工程作为一项紧迫而又长期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明确工作任务。财政、商务和工会部门要各司其责,加强配合,密切协作,切实做好家政服务工程培训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牵头实施家政服务培训项目,具体负责补贴资金的管理、监督和审核发放工作。商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家政服务工程培训工作,负责研究和协调家政服务工程培训工作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工会部门负责招募家政服务人员并组织工会培训机构对其进行培训。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培训任务。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地财政、商务、工会等部门要加强对承担家政就业培训任务的工会培训机构、家政服务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相关单位做好培训促就业工作,管好用好财政补贴资金。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定期向省商务厅汇报家政就业培训工作进展情况。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总工会将对各地组织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各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照《家政服务员培训大纲》组织实施培训,不得减少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和培训人数,上级主管部门不得从中抽取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严禁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等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一经查实,财政部门将追回或停止拨付补贴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采取有力措施,发挥各自优势,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公告宣传栏和散发宣传单等形式,对家政就业培训工作进行广泛宣传,及时总结和推广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充分调动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从事家政服务的积极性,增强广大企业办好家政、服务民生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真正地这项惠民工程办实办好。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四川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家政服务工程”就业培 川财外[2009]18 200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