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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会计师事务所分类分级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财会管[2012]351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2-5-15
实施时间: 2012-5-15
失效时间: 2013-1-5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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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各县(市)财政局,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引导企业科学规范选择会计师事务所的指导意见》(财会[2011]15号),建立会计师事务所分类分级监管制度,综合评价全省会计师事务所的整体质量,引导会计师事务所提升专业素质和执业水平,形成全省规模适度、经营有序、诚信服务、公平竞争、协调发展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格局。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创先争优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和《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吉林省会计师事务所分类分级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会计师事务所分类分级综合评价办法(试行)
  吉林省财政厅
  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附件:
  附件:
  吉林省会计师事务所分类分级综合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建立会计师事务所分类分级监管制度,深化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建设,提升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经济社会的能力,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科学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引导企业科学规范选择会计师事务所的指导意见》(财会[2011]1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快发展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实施意见》(吉省办发[2010]11号)要求,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创先争优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和《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吉林省会计师事务所分类分级综合评价办法(试行)》。
  第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分类分级综合评价(以下简称综合评价)是指以行业创先争优机制建设成果为基础,通过建立事务所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对事务所进行全面客观评价,定期向社会发布评价结果,科学引导企业合理选聘事务所,推动事务所做精做专,不断提升服务国家建设的能力。
  第三条 事务所分类分级综合评价工作原则
  (一)综合考评。结合我省行业实际,依据事务所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对事务所进行综合评价。
  (二)客观公正。依据事务所提供的证明文件资料,对事务所综合评价指标进行审核和评审,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公正。
  (三)合理应用。向社会发布综合评价信息,规范事务所执业行为,引导企业合理选聘事务所。
  (四)动态管理。根据行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完善事务所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确保评价结果符合实际。
  第四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每年进行一次。
  第五条 经省财政厅批准在吉林省设立的事务所(含外省事务所在我省设立的分所),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均应参加综合评价:
  (一)评价年度新设事务所;
  (二)未持续达到规定的设立条件;
  (三)未按时履行会员义务;
  (四)因故终止;
  (五)吉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认定不能参加综合评价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吉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和吉林省财政厅注册会计师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厅注管办)设立事务所综合评价委员会,委员由省注协、厅注管办、政府有关部门、省内大专院校、事务所等有关方面专家组成,负责研究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中的政策问题、指导评价工作、审议评价结论、认定事务所综合评价结果。
  事务所综合评价办公室设在省注协,具体负责制定和修订事务所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组织实施综合评价、发布综合评价信息等项工作。
  第七条 每年4月30日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事务所,应按照要求,在事务所创先争优综合评价系统中填写相应类型的综合评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上报省注协审核(其中涉及的行政监管处罚指标由厅注管办审核)。
  第八条 事务所在填列综合评价表前已合并、分立的,可以以合并、分立后的事务所参加综合评价。
  合并、分立的事务所应提交工商管理部门变更登记手续的证明、相关决议、协议等证明材料。
  第九条 事务所应对综合评价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每年6月15日前,省注协根据填报情况,组织检查人员对事务所进行实地抽查。通过抽查等方式发现填报综合评价信息严重失实,故意填报不实信息的,予以行业通报批评或做为最低类事务所处理。
  第十一条 每年6月底前,省注协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审核并计算事务所的综合评价得分,组织评价委员会审议事务所综合评价结果,通过省级报刊,公布事务所综合评价信息。
  第十二条 根据全省事务所应具备的经营规模、服务质量等相关条件,将事务所划分为A、B、C三类,其中A类事务所划分为A1、A2、A3三个级别;B类事务所划分为B1、B2、B3三个级别。 各类事务所按综合评价得分为序排列,同级别事务所得分相同,按总业务收入为序排列。
  第十三条 A类事务所,是指在全省范围内具有领军能力,省内品牌知名度较高,在人才、规模、技术标准、执业质量和管理水平等方面居于全省行业领先地位,文化氛围较为浓厚,信息系统较为先进,能够为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提供专业服务或综合服务的事务所。其中:
  (一)A类A1级别事务所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设立5年以上,事务所内部管理和质量控制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好,有承担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上市公司专业胜任能力的注册会计师和助理人员;
  2、从业人员50人以上,其中:注册会计师20人以上,考试通过注册会计师比例不低于60%,已与事务所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相对稳定;
  3、注册资本与累计职业风险基金之和300万元以上;
  4、上一年度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其中审计业务收入600万元以上,本项所称业务收入、审计业务收入均指会计师事务所取得的相关收入(下同)。
  (二)A类A2级别事务所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设立3年以上,事务所内部管理和质量控制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有承担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专业胜任能力的注册会计师和助理人员;
  2、从业人员30人以上,其中:注册会计师15人以上,考试通过注册会计师比例不低于50%,已与事务所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相对稳定;
  3、注册资本与累计职业风险基金之和200万元以上;
  4、上一年度业务收入400万元以上,其中审计业务收入200万元以上。
  (三)A类A3级别事务所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设立3年以上,事务所内部管理和质量控制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较好,有承担省内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专业胜任能力的注册会计师和助理人员;
  2、从业人员25人以上,其中:注册会计师10人以上,考试通过注册会计师比例不低于50%,已与事务所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相对稳定;
  3、注册资本与累计职业风险基金之和150万元以上;
  4、上一年度业务收入200万元以上,其中审计业务收入100万元以上。
  第十四条 B类事务所,是指在人才、规模、技术标准、执业质量和管理水平等方面具有较高水准,能够为全省中小型企业事业单位提供专业服务的事务所。其中:
  (一)B类B1级别事务所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设立3年以上,事务所内部管理和质量控制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较好;有承担省内中小型企事业单位专业胜任能力的注册会计师和助理人员;
  2、从业人员20人以上,其中:注册会计师8人以上,考试通过注册会计师比例不低于50%,已与事务所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相对稳定;
  3、注册资本与累计职业风险基金之和100万元以上;
  4、上一年度业务收入150万元以上,其中审计业务收入80万元以上,本项所称业务收入、审计业务收入均指会计师事务所取得的相关收入(下同)。
  (二)B类B2级别事务所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设立3年以上,事务所内部管理和质量控制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有承担省内中小型企事业单位专业胜任能力的注册会计师和助理人员;
  2、从业人员15人以上,其中:注册会计师5人以上,已与事务所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相对稳定;
  3、注册资本与累计职业风险基金之和50万元以上;
  4、上一年度业务收入100万元以上,其中审计业务收入50万元以上。
  (三)B类B3级别事务所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设立,事务所内部管理和质量控制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有承担省内小型企事业单位专业胜任能力的注册会计师和助理人员;
  2、从业人员10人以上,其中:注册会计师5人以上,已与事务所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相对稳定;
  3、注册资本与累计职业风险基金之和30万元以上;
  4、上一年度业务收入50万元以上,其中审计业务收入25万元以上。
  第十五条 C类事务所,是指除A、B两类事务所以外,能为小型微型等小规模企事业单位、农村基层组织提供审计、验资、咨询服务及代理记账等业务的事务所。;
  第十六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指标包括:业务收入指标、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综合评价质量指标、处罚和惩戒指标等四项。
  (一)业务收入指标,是指事务所每年上报省注协的、经过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数据及新业务拓展领域业务收入。
  (二)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是指截至评价年度事务所通过任职资格检查的注册会计师人数。
  (三)综合评价质量指标,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创先争优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中型、小型事务所评价表中除了业务收入指标、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处罚和惩戒指标以外的指标。
  (四)处罚和惩戒指标,是指上一年度,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情况。
  第十七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得分的计算公式如下:
  综合评价得分=业务收入指标得分 +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得分+综合评价质量指标得分-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处罚、惩戒指标应减分值。其中:
  (一)业务收入指标得分=(该事务所除新业务拓展取得业务收入外的业务收入/ 全省事务所除新业务拓展取得业务收入外的业务收入平均值)×42+(该事务所新业务拓展取得业务收入/ 全省事务所新业务拓展取得业务收入平均值)×6
  (二)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得分=(该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数/全省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平均值)×10
  (三)综合评价质量指标得分=(在事务所创先争优综合评价中该事务所综合评价质量指标得分之和/全省事务所综合评价质量指标得分之和的平均值)×42
  (四)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处罚、惩戒指标应减分值=Σ[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次数(人数)×相关分值]
  处罚和惩戒指标为直接减分项,按照下列不同处罚和惩戒种类减分:
  1、事务所受到暂停业务处罚及与其他处罚并处的,一次减5分;单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及以上三项或者两项处罚并处的,一次减4分;受到公开谴责的,一次减3分;受到通报批评的,一次减2分;受到训诫的,一次减1分。
  2、注册会计师受到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撤销会员资格的,减4分;受到其他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应减分值,分别按照事务所受到相应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应减分值的50%计算;受到刑事处罚的,按照对事务所的最高处罚减分。
  第十八条 省注协每年可根据行业经营规模,发展状况,社会需求等对分类分级综合评价指标予以调整。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含本数,所称”万元“均指人民币。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5日起施行。

相关附件:
吉林省会计师事务所分类分级综合评价办法(试行).doc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会计师事务所分类分级综合评价办法[试行]》[修订稿]的通知
发文文号:吉财会管[2013]2号
发文部门:吉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2013-1-5
实施时间:20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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