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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财政厅注册会计师管理工作办公室吉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发布2012年吉林省会计师事务所分类分级综合评价的通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12-9-24
实施时间: 2012-9-24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3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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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综合评价全省会计师事务所的整体质量,提升会计师事务所专业素质和执业水平,形成全省规模适度、经营有序、诚信服务、公平竞争、协调发展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格局,更好地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同时,为引导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自身管理需求,科学规范选择相应等级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相关服务,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吉林省会计师事务所分类分级综合评价办法(试行)》(吉财会管[2012]351号)的规定,依据会计师事务所2011年度业务收入(审计收入)、注册资本、职业风险基金、从业人员及截止2012年8月28日会计师事务所通过任职资格检查的实有注册会计师人员等指标和对事务所内部管理、运行机制的核查,吉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完成了2012年会计师事务所分类分级综合评价工作,对会计师事务所分类分级综合评价情况和结果,已经吉林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根据《吉林省会计师事务所分类分级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第十三、十四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对评定为A、B、C(大中小)三个类别事务所能够承接的业务领域和专业服务范围分别作出了相关的规定,即:A类事务所:是指在全省范围内具有引导作用,省内知名度较高,在人才、规模、技术标准、执业质量和管理水平等方面居于全省行业领先地位,信息系统较为先进,能够为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提供专业服务或综合服务的事务所;B类事务所:是指在人才、规模、技术标准、执业质量和管理水平等方面具有较高水准,能够为中小型企业、事业单位提供专业服务的事务所;C类事务所:是指除A、B两类事务所以外,能为较小事业单位、农村基层组织和小型微型等小规模企业单位提供审计、验资、咨询服务及代理记账等业务的事务所。
  特此通告。
  附件:2012年吉林省会计师事务所分类分级综合评价表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相关附件:
2012年吉林省会计师事务所分类分级综合评价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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