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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人才流动机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批复
发文文号: 黑价行[2012]36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2-22
实施时间: 2012-3-1
失效时间: 2013-2-28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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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申请继续执行我省人才流动机构经营性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请示》(黑人社函[2012]41号)收悉。鉴于《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重新核定我省人才流动机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黑价行字[2010]29号)即将到期,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人才服务机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保证人才服务工作正常开展,经研究,现将我省人才流动机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人才流动机构经营服务性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依据《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附表。附表中所列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下浮不限。
  二、人才流动机构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坚持自愿有偿、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严禁强行服务、变相收费。
  三、收费单位在实施收费前,要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收费时要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收费收入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
  四、收费单位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并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2012年3月1日起执行至2013年2月28日。到期如需继续收费,请提前两个月重新申报。《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重新核定我省人才流动机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黑价行字[2010]29号)同时废止。
  附表:黑龙江省人才流动机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标准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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