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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企业产权交易和股权登记托管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发文文号: 黑价行[2012]52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3-5
实施时间: 2012-3-5
失效时间: 2013-3-3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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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你委《关于为黑龙江联交所核定收费标准的函》(黑国资产函[2011]124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和《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现就我省企业产权交易和股权登记托管等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收费管理原则
  产权交易和股权登记托管等项服务属经营性服务,其收费按中介服务收费管理。提供服务并实施的各项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二、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产权交易服务
  1、公告费
  公告费由产权交易中心向产权交易的委托方收取。公告费包括网站公告费和报刊公告费。网站公告费按单收取,每单2000元。报刊公告费按实际发生额收取。
  2、产权交易服务费
  产权交易服务费是交易所或交易中心为交易双方提供交易服务和交易鉴证所收取的费用。具体服务内容包括:接受转让方委托,发布企业产权转让信息,征集意向受让方,审核意向受让方资格,协议或竞价方式选定买受人,负责交易价款结算,出具产权交易确认凭证。项目成交后,产权交易服务费按成交资产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费的办法向交易双方分别收取(也可经交易双方协商由一方承担)。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产权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
  金额(万元)收费标准(‰)备注
  
  3、网络竞价费
  采用网络竞价成交的项目,按实际成交价的一定比例分别向交易双方收取网络竞价费,具体收费标准由交易所或交易中心与转让方根据项目大小协商议定。
  4、对于通过拍卖、招投标方式转让企业产权的,其拍卖拥金或招标服务费标准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股权登记托管服务
  1、开户费
  开户费是指公司制企业的股东及自然人在股权托管中心申请开户所收取的服务费用。具体包括开设专有账户、出具持股凭证和持股卡、确权、查询、挂失等服务内容。开户费法人账户每户收取50元,自然人账户每户收取20元。
  2、初始登记费
  初始登记是指公司制企业股东股权的首次登记。其具体工作程序是登记托管公司提交申请、股东名册和相关资料,登记托管中心对登记托管公司所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与符合托管要求的申请人签订《股权托管协议书》,出具正式的《股东名册》,向股东出具《持股卡》以及初始登记后的日常托管服务。初始登记费标准为每户企业2000元人民币。
  3、股权变更登记过户费
  (1)股权变更登记过户费是股权登记托管机构为股东和股权受让方进行股权交易、股权转让、股权置换、增资减资、债权转股权及企业兼并等股权变更行为提供变更登记服务并协助办理工商过户手续所收取的服务费用。股权变更登记过户费按变更登记过户的股本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费的办法向变更双方分别收取(也可经双方协商由一方承担)。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股权变更登记过户费标准
  股本总额(万元)收费标准(‰)
  
  (2)国有股权进入产权交易中心交易并变更登记过户的,其所交纳的产权交易费和股权变更登记过户费合计不超过按产权交易服务费最高标准计算的产权交易服务费。
  (3)因继承、判决、赠予、破产清算等引起的股东间股权变更登记过户的,股权变更登记过户费按100元/次向受让方收取。
  4、股权质押登记费
  股权质押登记费是托管中心为托管股东提供办理股权质押登记并协助办理工商出质登记所收取的服务费用。股权质押登记费按质押登记股本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费的办法向出质方单向收取。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股权质押登记费标准
  股本总额(万元)收费标准(‰)
  
  三、上述收费标准为最高上限,具体执行过程中可向下浮动。
  四、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收费政策和相关规定,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要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至2013年3月31日。到期如需继续收费,请提前两个月重新申请。
  二O一二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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