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黑河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收费标准的批复
发文文号: 黑价经[2012]67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3-22
实施时间: 2012-4-1
失效时间: 2013-3-3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252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黑河市物价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提高黑河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费标准的请示》(黑市价[2012]8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和《黑龙江省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收费管理办法》(黑价经字[2008]119号),为了规范新建住宅供电工程收费行为,科学合理利用城市空间和供配电资源,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提高供电设施工程质量,保证供电设施的日常维护和更新改造,实现居民安全、优质、可靠用电,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费按建筑面积收取,具体收费标准详见下表。
  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收费标准表(元/㎡)
    
  二、凡在你市城区新建住宅实施供电工程的供电企业,都要严格执行黑价经字[2008]119号文件的规定和本文批复的标准收费。缴费企业应按规定标准及时交费,不拖不欠;收费单位应按工期要求及时建设,按时供电。住宅小区的公益性建筑、政府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廉租房供电工程,应按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三、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在收费处醒目位置公示收费范围、收费标准、计费面积、收费办法、收费文件,以及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完成时限和“12358”价格举报电话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此收费标准自2012年4月1日起执行至2013年3月31日。到期如需继续收费,请提前两个月提出申请。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