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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
发文文号: 鲁政办发[2012]62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2-9-21
实施时间: 2012-9-21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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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完善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6号)及省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有关部署,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要求,将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加大政府补贴力度,确保被征地农民在年老时的基本生活需求,维护被征地农民的根本利益,促进社会稳定。
  (二)基本原则
  1.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纳入目前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同一个人账户,利用同一制度平台。
  2.坚持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机制。
  3.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公平和效率相结合。
  4.对新征土地,坚持先落实社会保障资金后批准征地的“先保后征”原则;对以前征地遗留问题,坚持积极稳妥、量力而行的原则。
  5.坚持政府主导和被征地农民自愿相结合,提高被征地农民自我保障意识,引导被征地农民积极参保。
  二、新征土地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办法
  (一)保险对象。在新征土地过程中,被征地的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符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都是本次征地的保险对象,应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通过参保得到相应保障。实行调地安置的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其拥有土地承包权并被调整土地、符合以上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都应被列为保险对象。
  (二)保险方案。对拟征收土地进行勘测调查后,在拟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同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或村(居)民大会,研究确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方案,经被征地村(居)民签字确认并公示无异议,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三)保险金筹集
  1.政府补贴。按照省政府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所对应的政府补贴资金标准,在拟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将此次征地的政府补贴资金存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财政部门批准开设的社保专户,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社会保险基金收款专用票据》。政府补贴在征地被批准后3个月内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保险方案落实到个人账户中。
  政府补贴资金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列支,单独选址项目由用地单位承担。
  2.个人和集体缴费。按照权利义务相对应原则,每次征地时,个人和集体应缴纳一定数量的养老保险费,以弥补因为失去土地对基本生活的影响,体现个人和集体的养老保险责任。个人和集体缴纳养老保险费之和原则上不低于政府出资部分的20%,不高于此次征地得到的土地补偿安置费,可以从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中列支或抵缴。鼓励个人和集体积极缴费,多缴多得。
  (四)个人账户管理。土地被依法批准征收后,被征地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将政府批复文件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土地批准征收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完成养老保险参保工作。个人和集体缴纳的保险费记入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没有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城乡居民要为其建立个人账户);政府出资部分对应保险方案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其中将资金的80%记入个人缴纳栏目,20%记入政府缴费补贴栏目。记入个人账户的资金完全按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因新征土地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参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数的计算。
  (五)待遇支付。参保时60周岁以上的按对应年龄的支付系数即缴即领(执行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70岁以上的执行70岁的支付系数),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合并领取。未满60周岁的在年满60周岁时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合并领取。
  三、做好制度衔接,确保被征地农民利益
  各地要做好本《意见》发布以前实行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原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中的缴费、补贴等基本政策可以继续实施,但要逐步纳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操作系统中,有个人账户的,要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数据信息和资金合并,按城乡居民个人账户标准计息和支付。对本《意见》发布前被征地政府补贴资金已存入社保专户但还没有落实到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的,各地要参照本《意见》的有关规定,抓紧制定保险方案并将资金全部落实到个人账户。各地对原来发放的被征地农民的各项生活补贴应予以保留。
  本《意见》发布以前的被征地农民(包括已转为城镇居民的),各地要高度关注其生产、生活状况,积极筹措资金,采取相应措施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对没有出台养老保险办法,或目前的养老保险制度不够完善的,要结合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配套办法,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列出专项资金,通过提高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和缴费补贴的办法实现政府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特殊补助,逐步提高其社会保障水平。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切实把这项工作作为推动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科学发展、服务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摆上议事日程。要实行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对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方案和资金落实负总责,对新征土地切实做到先保后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共同把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关。要严格执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及《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有关政策规定,严格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实施规范》的工作步骤开展工作,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和资金的落实。国土资源、财政部门负责确定政府社会保障补贴资金数额及资金落实,政府补贴资金不提前到位的,不得批准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拟订村民参保方案,按规定履行公开、确认等程序,并具体负责方案的落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工作,共同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做好相关工作。
  各市、县(市、区)要根据本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情况,尽快出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认真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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