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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广西注册会计师行业投诉举报受理和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12-9-26
实施时间: 2012-9-26
法规类型: CPA行业其他规定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3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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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
  《广西注册会计师行业投诉举报受理和处理暂行办法》已经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四届理事会常务理事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广西注册会计师行业投诉举报受理和处理暂行办法
  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2年9月26日
  附件
  广西注册会计师行业投诉举报受理和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行业监管,规范投诉举报的受理和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广西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及行业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反注册会计师行业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制度,损害行业利益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区注协)投诉、举报。
  第三条 投诉举报可采用来电、来信、来访、电子邮件等形式,但原则上应形成书面材料。
  第四条 投诉举报人应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如实反映投诉举报事项。
  第五条 涉及以下内容的投诉举报,区注协应予受理:
  (一)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涉嫌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及其他行业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
  (三)涉嫌违反行业自律公约及其他行业自律制度的行为;
  (四)涉嫌不正当低价竞争行为;
  (五)其他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的不正当低价竞争行为包括:
  (一)以不符合实际情况宣传或夸大自身专业能力获得业务的行为;
  (二)以诋毁竞争执业机构名誉获得业务的行为;
  (三)违反《广西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以低于广西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获得业务的行为。
  第七条 不属于受理的投诉举报事项包括:
  (一)不属于协会管理和协调范围内的;
  (三)投诉对象不明、事实和证据不清的;
  (四)事实不清、材料不充分的匿名投诉举报。
  第八条 司法及其他行政机关正在调查处理的投诉、举报案件,区注协将暂缓受理。
  第九条 区注协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投诉人反馈。
  第十条 对受理的投诉举报,一般情况下应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完毕。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的,需经区注协领导批准。
  第十一条 投诉举报案件处理工作程序
  (一)登记。实名举报的投诉举报人应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和身份证件到区注协,由区注协工作人员详细登记投诉、举报人的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举报的具体内容,审核投诉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正式受理。
  (二)核查。根据投诉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和线索,区注协将组织检查组进行检查或调查。
  (三)处理。核查后,检查组应当向区注协提交检查或调查报告和拟处理建议。由区注协决定采用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处理方式进行处理。
  (四)督办。对进行行业惩戒、移交相关部门的案件,由区注协提交相关职能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办理。
  (五)答复。案件处理完结后,区注协将对投诉举报人予以书面答复处理结果。对检查期间形成的工作底稿和相关证据材料等,应及时归档备查。
  第十二条 处理方式
  (一)谈话提醒;
  (二)发警示函;
  (三)暂停防伪标识使用权限;
  (四)提交惩戒委员会,予以惩戒;
  (五)移交相关部门;
  (六)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
  第十三条 投诉举报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态度端正,认真负责;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三)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四)严格为投诉举报人保密,不得泄漏投诉、举报人的身份、单位及其他个人信息;
  (五)保守查处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六)与投诉举报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查处过程中,应重视协调工作,对性质不严重、不需要处罚处理的问题和事务所之间、事务所内部矛盾应以协调为主,宣传政策,化解矛盾,切实发挥协会的服务和协调作用。
  第十五条 对投诉举报案件提出的处理建议及相应的调查报告属于协会内部工作资料,不作为对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执业情况的鉴定证明,不得向投诉举报人出示和提供。对处理结果或惩戒决定,投诉举报人享有知情权。
  第十六条 行业惩戒决定、行政处罚及司法机关追究处理结果,将记入行业诚信档案系统。
  第十七条 被投诉举报对象对投诉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或阻挠协会调查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业惩戒或提交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经调查发现投诉举报人弄虚作假、捏造或歪曲事实或扰乱行业秩序,涉及协会会员的,由区注协予以行业惩戒;诬告陷害情节严重的,或造成恶劣影响、损害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合法权益的,建议受害者依法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区注协应在协会网站上公开投诉举报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注协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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