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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价经[2012]150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5-29
实施时间: 2012-7-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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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市)物价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省电力有限公司:
  2008年我局出台了《黑龙江省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收费管理办法》,对规范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收费行为,科学合理利用城市空间和供配电资源,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建设质量,保证供配电设施的日常维护、更新改造和可靠运行,实现安全、优质用电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受到了供电企业、建设单位、当地政府和百姓的好评。为进一步完善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对《黑龙江省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收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于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已办理用电申请并交纳费用的供电工程仍执行黑价经字[2008]119号文件。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黑龙江省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收费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新建住宅(包括公共设施用房和经营性用房)供配电设施工程(以下简称供电工程)收费行为,科学合理利用城市空间和供配电资源,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建设质量,保证供配电设施的日常维护、更新改造和可靠运行,实现安全、优质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供电营业规则》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供电工程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电压10千伏及其以上,或用电容量100千瓦及以上的新建住宅供电工程。
  供电工程范围是指从上级电源出线至新建住宅楼(含公共分摊建筑)电能计量装置(含表箱、电表)的所有供配电设施。
  第二条 供电工程管理
  一、供电工程应按照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规划,实行统一收费建设,实现一站式服务,公开公正收费,
  保证及时供电、安全用电。
  二、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供电部门提交用电申请、建设规划设计的必要图纸和文件资料。开发建设单位提供完备的资料后,供电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确定供电方案。
  三、开发建设单位应负责供电工程线路走廊、电缆通道等相关手续的审批;负责征林、征地和拆迁等工作及发生的有关费用;负责无偿提供供配电设施用房(包括室内外开闭所、变电亭),运输通道,施工安装及日常运行、维护、检修的场地;负责变电亭、箱变至电能表箱的线路通道规划并预埋室内电缆保护套管。供配电设施位置应由供电部门确定。
  四、供电工程设计标准、施工质量及供电企业提供运行、维修、更新、改造等服务应符合国家和电力行业的相关规定。
  五、供电企业负责供配电设施工程投入使用后的运行、维护、更新、改造,保证用户电力供应。
  第三条 供电基本容量配置
  一、住宅户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及以下按4千瓦户配置;9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及以下按6千瓦/户配置;120平方米至150平方米及以下按8千瓦/户配置;150平方米以上的按每增加50平方米增加2千瓦/户配置。
  二、住宅区的公共设施用房,按每平方米不低于40瓦配置;配套建设的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80瓦配置;经营性用房按每平米100瓦配置。
  第四条 供电工程费构成
  供电工程费包括设计、材料和设备、安装、调试、验收、运行、维修、更新改造、用电安全及电缆桥架、箱变基础、电缆沟和监理等费用。不含设备用房(包括变电亭、开闭所)的土建费用。
  一、住宅小区的消防、水泵房、换热站、物业用房、为社区免费开放的活动室、地下停车场等用电,单项供电容量在100千瓦及以下的按照该住宅供电工程收费标准执行。单项供电容量超过100千瓦以上的,应设立单独电源,据实结算。
  二、用户要求增加配置容量的,居民住宅每提高1千瓦,收费标准提高6%。
  三、开发建设单位因场地狭小要求采用地下供电并使用小型化设备、配置成本较高、需要提高收费标准的,提高部分由双方具实结算,并报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备案。
  四、别墅建筑、高可靠性供电的第二回路及以上供电回路供电设施工程费应据实结算。
  五、对新建住宅基建施工临时用电不超过两年的,预交的临时接电费用应全部退还用户;对用电期限在2—3年的按30%扣减临时接电费用;对用电期限超过3年的全额扣减临时接电费用。
  六、商住一体式建筑中的商业部分(含小区内的游泳馆、会馆等)供电原则应设立独立供电电源,据实结算。但对设计容量合计低于100千瓦或单户建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商业建筑可不设立独立电源,收费标准应在各地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其供电基本容量配置:每户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及以下的按6千瓦配置;100平方米至150平方米及以下的按8千瓦/户配置;150平方米至200平方米及以下的按10千瓦/户配置;200平方米以上的按14千瓦/户配置;超过基本配置容量的每提高1千瓦,收费标准提高10%。具体供电方案由供电企业与用户协商确定。
  七、保障性安居工程按照该地区新建住宅收费标准的90%收取。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以省级保障性安居工程主管部门下发的文件为准。
  第五条 供电工程计费面积
  办理用电申请时按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图》(《定线图》)的建筑面积(包括住宅小区内公建设施)为计费面积,工程竣工验收送电前,按照房产测绘部门的测绘报告面积据实结清。
  第六条 供电工程费收费标准核定与交纳
  收费标准由省物价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各地居
  民住宅的市场价格、近三年来的供电工程建设实际成本、当地居民的承受能力等情况另行制定。各地供电企业在文件到期前两个月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审批。具体收费标准每年核定一次,做到余亏相抵,收支平衡。
  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临时用电申请报装后10日内到所在地供电公司营业窗口办理交费手续,第一次交纳工程费总额的10%,用于前期及设计费用;第二次在供电工程施工设计完成后3日内,交纳工程费总额的50%,用于工程的直接费用;第三次在工程竣工正式验收送电前,按当地房产测绘部门测定的房屋建筑面积结清尾款。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收取与供电工程相关的任何费用。
  第七条 供电工程合同管理
  供电部门与开发建设单位实行合同管理,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临时用电前应签订供电工程合同,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使用省电力公司制定的示范合同文本。
  供电企业应明确: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电力工程建设规范,供电配置容量、材料和设备配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工程竣工时间等基本内容。供电企业要根据开发建设工程进度,及时进行供电工程建设,保证按时用电。
  开发建设单位应明确:建设项目的批复文件;提供的供配电设施用房和通道、用电申请资料、临时用电时间、正式用电时间和工程竣工时间等基本内容。开发建设单位应按时交纳供电工程费,积极配合供电企业做好工程施工工作,如不按照规定期限缴纳供电工程费用,供电企业可终止供电工程建设。
  第八条 供电工程费资金管理
  供电工程费由各市(地)、县(市)、农垦供电企业收取,省电力公司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要专户存储,单独记账,专款专用(包括利息款)、滚动使用,各地之间不得串用。使用时由各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省电力公司审核批准,并在10个工作日内下拨供电工程费,不得影响建设工期。省电力公司可按供电工程费总额0.5%-1%的比例统一提取建设项目法人基本管理费,应严格按照建设项目法人基本管理费使用范围合理节约使用,严禁超范围使用。具体标准由省物价监督管理局根据省电力公司的收入和费用情况另行制定。省电力公司应完善专项财务、审计管理办法,加强对供电工程费的资金管理,自觉接受价格、审计等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供电工程费收支情况和建设情况向省物价监督管理局报告。
  第九条 供电工程招标管理
  新建住宅供电工程管理要严格履行法定的项目建设程序,规
  范招投标行为。供电工程材料、设备的技术要求和技术标准,由省电力公司根据国家的有关要求制定统一规定。材料设备采购和工程建设要引入竞争机制,打破市场垄断,向社会公开招投标。具体招投标办法由省电力公司制定,商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后下发。
  第十条 社会监督
  供电部门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在收费处醒目位置公示由省电力公司统一制定、省物价监督管理局监制的价目表,标明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面积、优惠政策和“12358”价格举报电话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收费管理的通知》(黑价经字[2008]1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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