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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黑价格[2012]214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7-25
实施时间: 2012-7-25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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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电力公司,各市(地)、县(市)物价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
  现对《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通知》(黑价明传[2012]8号,以下简称《通知》)作补充说明如下:
  一、《通知》中所列各分档电量的用电价格及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的用电价格,均为电压等级1千伏以下用户的阶梯用电价格,其它电压等级用户的阶梯用电价格标准详见下表:
  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二、《通知》中“对变更或注销用电客户名的居民用户,截止到变更或注销之日发生的不满一整年的用电量,均按月用电量档次实施阶梯电价”,指的是对这些居民用户实际用电天数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的分档电量标准计算实施阶梯电价;实际用电天数不足一年的,应按实际使用月数计算实施阶梯电价。如居民用户用电电压等级为1千伏以下,实际用电天数不足1个月,用电量为190千瓦时,则170千瓦时(含)以内部分电量的用电价格为0.51元/千瓦时,超过170千瓦时部分的20千瓦时电量的用电价格为0.56元/千瓦时。再如居民用户用电电压等级为1千伏以下,实际用电天数为5个月,用电量为1200千瓦时,则850千瓦时(含,170×5=850千瓦时)以内部分电量的用电价格为0.51元/千瓦时,超过850千瓦时部分的350千瓦时电量的用电价格为0.56元/千瓦时。
  二O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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