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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发票衔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发[2012]153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8-10
实施时间: 2012-8-10
法规类型: 营业税 增值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3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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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我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部署和要求,省局制定了《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发票衔接工作实施方案》。现将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加强领导,强化措施,切实做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发票衔接的各项工作。
  附件:1. 安徽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目录
  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国、地税发票票种衔接对照表
  3. 安徽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票种和分类代码表
  二○一二年八月十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发票衔接工作实施方案
  为顺利实现我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工作中发票管理工作的平稳衔接,根据我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总体要求,结合目前安徽省国、地税税务机关发票管理实际情况,现制定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发票衔接工作实施方案。
  一、衔接方式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确定的“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建立平台、网络开具”总体思路,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范围内纳税人原先使用的发票票种和式样进行大幅度简并和优化,通过替换、保留和采用企业冠名发票等方式实现发票的平稳衔接,全面提升发票管理水平。
  (一)替换部分票种
  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替换为“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原“安徽省xx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安徽省xx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和“安徽省xx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等发票统一替换为“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二)保留部分票种
  保留“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式样,监制章、防伪措施及发票代码按照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现行规定印制。
  (三)采用企业冠名发票方式的票种
  申请使用企业冠名发票的纳税人应按照《关于印发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国税发〔2010]78号)规定,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票种目录范围内选择一种通用机打发票,做好印有单位名称发票的替换工作。
  二、适用范围
  (一)交通运输业纳税人
  1.对交通运输业中从事货物运输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统一使用由总局印制的新版“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三联,241*177.8,平推式);从事货物运输业的小规模纳税人,根据发票适用范围,使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三联,241*177.8,平推式)。
  2.对交通运输业中从事非货物运输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对实行简易征收的试点纳税人和未达到年营业额标准以上的小规模纳税人,根据发票适用范围,分别选择使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一联,180*76、平推式)、“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一联,76*127,卷式)、“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一联,44*127,卷式)、“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三联,190*101.6)、“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两联,175*77)。其中“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面额设壹元、贰元、伍元、拾元、贰拾元、伍拾元、壹百元七种。
  (二)部分现代服务业纳税人
  试点纳税人达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明确的年营业额标准以上的,将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未达到年营业额标准以上的小规模纳税人,根据发票适用范围分别使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三联,190*101.6,平推式)、“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两联,175*77)。
  具体发票适用范围及衔接情况详见附件1和附件2。
  三、配套措施
  (一)报送发票计划
  为满足纳税人对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需求,保障试点工作顺利运行,按照总局统一部署,根据各市的计划上报情况,适当考虑库存保障,省局将及时向总局上报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印制计划,下发新增普通发票印制任务,确保发票在试点前及时发售到纳税人手中。
  (二)完善管理办法
  按照《关于印发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国税发〔2010]78号)规定,省局对新增和保留票种,做好综合征管软件中票种代码的编制、维护和发布工作,并及时修改和完善相关文件规定,确保政策的有效衔接。同时,为进一步规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中有关发票管理的相关事项,省局将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中发票票种核定、发票发售和发票代开等使用问题另行制定政策公告文件,以规范普通发票管理。
  具体发票票种及分类代码详见附件3。
  (三)修改开票软件
  针对新增使用的“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考虑到交通运输业使用需求,省局将对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单机版开票软件进行相应修改,增加发票种类和打印模板,并及时发布在安徽省国税局内、外部网站,以确保纳税人发票开具。对使用企业冠名发票的纳税人,用票单位应根据通用发票打印要求,及时修改打印软件,确保顺利过渡。
  (四)申请收费价格
  按照发票工本费收支两条线的工作要求,省局对新增的“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等票种,及时测算发票成本,向省物价局报请收费标准核定,确保在试点前做到依法收费。
  四、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2年7月-9月)
  研究制定我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发票衔接工作实施方案;召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发票管理工作座谈会;实地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特殊票种需求工作调研;向省物价局报请收费标准核定;通过媒体对外宣传发票目录新增事宜;印制新增普通发票。
  (二)过渡阶段(2012年10月-12月)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旧版普通发票和新增安徽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同时使用,并停止供应和收缴安徽省地税局旧版发票。
  (三)全面实施阶段(2013年1月起)
  交通运输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全部启用新版安徽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发票衔接工作进行总结。
  五、工作要求
  各级国税机关要切实提高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发票衔接工作重要性、紧迫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加大宣传培训力度,积极引导,稳步推进。应切实加强国、地税部门之间、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以及税务机关内部各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互动协作机制,确保此项工作落实到位。同时,还要强化对重点纳税人的辅导和帮助。要充分利用税务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短信平台和社会公众媒体开展宣传,为营造良好工作环境打下坚实基础。

相关附件:
安徽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目录.doc    
安徽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票种和分类代码表.doc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国、地税发票票种衔接对照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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