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闽价费[2012]338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8-16
实施时间: 2012-8-16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215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省统计局:
  你局《关于维持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函》(闽统函〔2012〕55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28号)和《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印发〈福建省资格考试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费〔2012〕245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重新核定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复函如下:
  一、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初级每人每科45元,考试科目2科。
  二、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中级每人每科50元,考试科目2科。
  三、考务费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考务费成本开支范围按照国家(发改价格〔2012〕328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包括组织命题、印制试卷、试卷运送、组织阅卷、组织管理和考试软件开发与维护等其他有关费用。考试成本范围包括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聘请监考人员以及其它组织管理等考试必需的费用,除此之外,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上述收费标准从2012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收费年限3年,《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闽价费〔2009〕207号)同时废止。收费单位应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及标准,做好收费公示,标明价格举报电话:12358,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资金全额上缴对应级次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监督检查。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2012年8月16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护士执业资 赣发改收费字[2 2013/1/16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收费标 黑价行[2011]11 2011/5/1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我省国家司法考试 闽价费[2012]33 2012/8/16